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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四岁”了,这些热点问题有您想知道的吗?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绿色税制理念深入人心。正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丽中国的建设需要我们一起努力!在环保税开征四周年之际,申税小微整理了一些环保税热点问题解答,有你想知道的吗?

Q1:居民个人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

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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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Q2: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

扬尘类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什么

品目申报环保税?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暂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

Q3:噪声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税噪声为“工业噪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的规定,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Q4: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Q5: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Q6: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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