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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30日)

问题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填报?

根据我自己的理解视同销售是要交税的,应该纳税调增的,但根据看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又感觉不得交税,只需要在纳税申报的先纳税调增,再纳税调减相同金额,相当与只影响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纳税调整计算的基数。但是我又没有找到其他的官方文件关于这一点的解释。只看到一个税务局发表的视同销售填报案例,但并没有在第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减处理。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 - 天润财税-致力提供优质财税解决方案和财税专业服务 (tryz2005.com)

想请教一下税务大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应该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不一定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1.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自产的物资用于抗疫,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企业纳税调整: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无法调减“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多出的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该类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必须要“视同销售”调整。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2.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同时是企业捐赠,但是捐赠对象是企业董事长家乡的学校,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对于该捐赠,由于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一、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直接按照成本价6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6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纳税调增10万元。

如果按照市场价10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10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会变成纳税调增14万元。显然,按照这样的调整就存在问题,如果不继续调整的话,纳税人就会多交“冤枉税”。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3.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的,因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虽然通过视同销售后依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


问题2:同一母公司下子公司之间技术转让还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之间技术转让,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3:兼职员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劳务报酬每个公司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处理,教教发现呢,现在还有很多粉丝朋友,搞不清楚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解答: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现实存在的。

1.做工资表,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2.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并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兼职人员发放的报酬,到底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就看企业如何操作了,总结如下:

(1)签署雇佣协议——做工资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不签署雇佣协议——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或其他费用——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问题4:运输公司货损会计怎么处理?

如果我方为运输企业,承运客户商品运输的服务,在运输途中产生了货损,客户直接在运费中扣除该笔货损金额,并将该笔货损开具13%的维修费发票。实际上,我们是将该笔业务转包给第三方物流承运的。我们也会在第三方物流的运费中扣除,但是第三方要求我们开具发票,那我们应该开具怎么样的发票呢,我们只能开运输服务9%的发票,账务又如何处理。

解答:

你们扣了第三方的运费,是因为第三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出现了瑕疵,扣取的费用相当于服务质量造成的“折让”,因此可以不需要你们给第三方开具发票,而是由第三方在给你们开具发票时直接折扣,或者在第三方已经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就由第三方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

因此,对于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也是可以按照折让进行处理的,即减少收入的确认,同时减少支出(成本)的确认。


问题5:买房子有老带新活动,返回的钱需要交税吗?

解答:

买房子有老带新活动,老客户取得的钱,需要缴税的。

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达成交易的,属于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同时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收入超过500元起征点的,就应缴纳增值税;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的个税,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可以通过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多退少补。如果预缴多了,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3.企业所得税:该问题针对的是支付费用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支付给老客户的费用超过了5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号)第九条规定,就需要取得老客户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6:未确认收入的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问题?

21年收到全部货款并开具全额发票,但是21年未确认收入,22年5月份完工交付货物,汇算清缴时提示有漏缴所得税风险,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做的话怎么做呢?是否需要改去年的企税申报表?账务上怎么处理呢?

解答:

会计确认收入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差异的,根据描述的问题,您的财税处理是正确的,不需要更改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或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只需要给税务局写一份说明(备用),说明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的原因即可。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描述,您们在2021年度没有将货物移交给对方,就不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预先收到了货款,构成了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您们在2021年度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是应该在2022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描述,您们在2021年度收到货款时就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在开票时产生了。

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1年度,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2年度存在差异的。

综上所述,您们的税务处理是没有错误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或更改。

对于税务风险预警,是系统根据开发票的情况来对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收入,给纳税人起着一个提醒与预警作用,只要纳税人确信自己的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直接忽略;后期如果税务局发现该问题的,有时也会打电话问询,企业只需要做出合理解释进行,必要时根据税务局要求写一份情况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7:我全职在一家公司上班,又接了另一家公司外包项目,会影响我的个税吗?

解答:

承接另一家公司的外包项目,税务处理不同,对您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

1.注册有经营主体的

如果是以个人注册的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等注册主体去承接,需要注册主体给对方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属于注册主体的收入,然后扣减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利润),最后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是单独缴纳,跟“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不需要合并在一起。

“经营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的影响,就是“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时,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

2.没有注册任何经营主体的

直接以个人名义承接外包项目的,构成个税上的“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属于综合所得的四项所得之一,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在一起进行年度汇算,可能会造成税率上升,从而造成补税;当然,“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率较高,汇算后也可能是退税。


问题8:包工头拿着发票才能领工程款怎么办?不给发票不给钱这可怎么办?

我昨天接到一个电话,是施工人员,他说怎么样才能有发票,要不公司不给结工资。已经不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电话了,老百姓挣钱不容易,还要找发票才能拿到自己的辛苦钱,这太难了~~这些大公司为什么不能承担起来呢?

解答: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包工头作为项目的承包者,是一种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也是法定义务。

另外,总包找包工头要发票,其实也是在为包工头降低税负(或节税)。

包工头如果不提供发票,总包只能以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名义付款。大家都清楚,现在工资收入只要超过了5000元/月,如果没有扣除项目的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税率还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最后甚至高达45%。请问:有几个包工头能够承受?

相反,对于建筑施工的包工头,如果提供发票的话,只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基本上就按照核定征收个税,通常是0.5%-2.5%不等的个税征收率,远远低于按照工资申报的个税。

大家都不容易,总包也不容易。直接按照工资扣税人家也是于心不忍啊,要求提供发票其实就是为了让包工头少缴税。包工头只需要跑一趟项目所在地税务大厅,带上身份证和分包合同等,就能轻松地搞定发票代开的。


问题9:买固定资产,转对方私人账户,无发票怎么处理?

我们公司的老板买了一个2万元的东西让入固定资产,款项已经付过了,转入对方私人账户,现在对方无法提供发票,要怎么处理?我们自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是物品名称与实际买的东西名称不一样,这发票能用吗?

解答:

1.应以销售方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2.物品名称有时叫法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是这种原因导致名称不一致是可以使用,否则就可以让税务局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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