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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加计扣除10%进项税会计分录)



1.什么是加计抵减、加计扣除 ?



加计抵减是增值税改革提出的一怎么个新词,是国家对部分行业给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享受群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




抵减比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执行时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生活性服务业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加计扣除即有增值税上的也是企业所得税上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中,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75%在税前摊销。




可以说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是完全不同的。既然加计扣除在分录所得税的优惠有区别,那增值税上两者有什么不同呢?往下看




2.增值税上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区别

共同点:

纳税人类型: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 进项均为一般纳税人




核算方法: 加计抵减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款




加计扣除:企业购进农产品即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进项税额。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


加计抵减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50%的企业


加计扣除:未纳入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的税率货物




.适用比例不同


加计抵减:上述四类服务行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抵减应纳税额;对于生活性服务可以享受的当期可进项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注意:加计抵减15%仅仅适用于生活服务业。




.加计扣除 :


增值税,购买农产品是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农产品时,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4.计算方式不同

加计

加计抵减: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比如:企业出口货物,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扣除:当期领用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进项税额*(1 10%);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材料成本1%”




5.计算方式不同


加计抵减:直接抵减应纳税


加计扣除:加计计算进项




6.执行时间不同


加计抵减:抵减10%比例的执行时间是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抵减15%比例的执行时间是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加计扣除:2019年4月1日起 --暂无到期时间




对比的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没完,我相信还有小伙伴问猫叔,能不能在讲的细一点,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该怎么填表啊?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3.账务处理及申报



一、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10%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进项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


银行存款




案例1:加计抵减额<应纳税额




某生活服务业企业,2019年1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 为15万元 ,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0*10%)




本期应纳税额=150-100-10=40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40-15-10=15




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会计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增扣除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即:本期销项税额超过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合计,所以上期结转和本期留底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全部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实际缴纳会计时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贷:其他收益 25


银行存款15




案例2: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


某生活服务业企业,2019年12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5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0*10%)




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即: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5万元(120-100-15),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所以本期计提怎么加计抵减额10万元中,只能有5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账务处理如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其他收益 5




注意:加计抵减只有在实际缴纳的月份才会被确认为损益,未实际享受的部分无需做账务处




加计抵减申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分录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做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税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二、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做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




案例3:农夫果园公司购进免税水果,经过加工生产成饮料出售,2020年4月份购进水果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为200万元,当月领用了全部的水果进行罐头的加工,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万元(200*9)


贷:银行存款 200




(2)当月领用了全部水果进行饮料的加工;




从2019年4月1日后,企业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




领用时,加计扣除1%


借:生产成本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万元(200*1)


贷:原材料 1810%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其他口税凭证中,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领用时加计扣除:公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扣除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票面税率(扣除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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