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公积金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首套住房贷款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准有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扣除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标准方式: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档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3. 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二、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附加市租房,且同公积金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几)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准有住房;
(2)已经实际几档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专项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标准方式: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夫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附加一般是按一下方式进行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标准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扣除标准为几几档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档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3.起扣除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标准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专项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4. 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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