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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培训(企业所得税培训心得)

一般而言,视同销售是税企差异的结果,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核算口径不同所产生的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依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行为;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但二者在确认视同销售时存在一定差异:


差异点1 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为了避免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维护增值税“环环征、环环扣”征收链条的完整;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差异点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视同销售是为了体现货物所有权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权属转移以及税法的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判断——处置资产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处置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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