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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后股本需要实缴吗(净资产折股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上接C7版)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


(4)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企业/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香港和石承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兴利合伙承诺


1、在本合伙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合伙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本公司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沈翾,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本《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股股东的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以及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工程维保等各类工程服务,其下游市场需求跟化工行业的投资需求息息相关,化工行业受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同时随着公司业务向油气能源、矿业、水处理等领域延伸,公司下游市场需求亦受到这些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影响。当宏观经济发展良好的时候,将会带动上述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而当宏观经济发展出现下行时,则会导致下游行业增速放缓。


公司主要客户为巴斯夫、林德气体、霍尼韦尔、科思创、优美科、陶氏化学、液化空气、英威达等全球知名公司,这类客户基于其长期发展目标,有较长远的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在行业经济波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持续稳定的投资,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保证。目前,全球宏观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相互交织,增长潜力和下行压力同时并存,若未来上述行业出现大幅度衰退,且公司经营策略不能很好地应对宏观经济周期性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扩散,为控制疫情,全国各地采取了隔离、推迟复工、交通管制、禁止人员聚集等防疫管控措施,各行各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晚于预期;随着疫情在全球的扩散,若持续时间较长,公司国外部分客户将放缓对生产设施的投入,从而对公司部分工业模块设计与制造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已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积极复工并安排各类业务工作计划,但本次疫情对物流周期、上下游企业复工时间以及下游客户建设计划等造成了影响,若疫情持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相对集中于少数大客户,存在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按合并口径计算)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1,456.89万元、68,645.21万元和74,985.7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9.86%、48.49%和49.81%。


公司客户主要为巴斯夫、林德气体、霍尼韦尔、科思创、优美科、陶氏化学、液化空气、英威达等国际知名公司,公司已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水平,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客户具有严格的供应商遴选制度,从而进一步增进和强化了这种合作关系,未来终止合作的可能性很低。尽管如此,客观上仍不能完全排除前述客户与公司终止合作的风险,一旦终止合作的情形发生,公司短期内将面临着订单减少进而导致收入和利润水平下滑的风险。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额较高的风险


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报告期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额较高,分别为15,039.32万元、10,718.85万元和12,140.62万元。公司根据实际完工进度核算每个会计期间已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并根据结算手续确认债权。由于公司的债权结算须由业主进行确认,其审批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周期较长,在此期间持续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与结算进度存在差异,实际发生成本、确认毛利与工程结算的差额计入“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或“合同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上述情形符合行业特点。但如果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量过大将会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


(五)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及人员数量将大幅增加,业务区域和客户范围将更加广泛。因此,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对公司现有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无法满足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将对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协调及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利柏特有限以截至2010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31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20592400003130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8,909.1118万元。


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后的总股本为28,909.1118万股,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经增资扩股后,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33,680.1118万股。


(二)发行人及其投入资产及内容


公司系由利柏特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0]第1-1825号《审计报告》,股改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9,091,117.44元,折股净资产低于折股股本总额的差额0.56元由发起人以现金方式补足,补足出资后的折股净资产为28,909.1118万元,利柏特有限以此净资产为基础按1:1折合28,909.1118万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1年1月23日出具了中信验字(2011)第050号《验资报告》;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实缴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并于2020年3月19日出具了中汇会鉴[2020]0416号《关于原江苏中核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


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3,680.111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11,226.888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假定公开发行新股11,226.8882万股,则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2、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二)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持股情况


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利柏特投资、东侨国际、中核二三、华瑞投资。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的前十名股东如下:


注:因发行人前7-14名股东持股数量一致,故此处披露前十四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如下:


注:因发行人前10-12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一致,故此处披露前十二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4、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核二三持有股份应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持股情况如下:


5、外资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香港和石为外资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下列股东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续上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相互之间以及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委托持股情况。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工业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业务涉及结构、材料、电气、暖通、消防、控制等多个工程学科,并需要具备对大型装置工艺流程的深刻理解,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随着各行各业项目建设不断向模块化趋势发展,工业模块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也将持续拓展。同时,公司拥有“设计-采购-模块化-施工”(EPFC)全产业链环节及一体化服务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项目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提供保障。


具体而言,公司EPFC全产业链环节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工程总承包(EPC)、工程设计(E)、工程采购(P)、模块化(F)、工程施工(C)和工程维保。


(二)主要产品与服务


1、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


工业模块的设计过程以大型装置所需达到的工艺用途为基础,根据其工艺设备、空间布局等因素,综合应用结构设计、三维建模、总装、管道应力计算、吊装运输等多项设计技术将大型装置拆解成数个模块或将多个相关工艺流程中的设备及管路集成至单个大型模块,并对各个模块的结构、管路、控制系统、安全检测等方面进行详细设计;工业模块的制造过程需应用预制、焊接、拼装、检测、吊装等多项模块制造技术。


公司主要产品为工艺模块、管廊模块以及管道预制件。工艺模块的应用领域广泛,不同工艺模块之间用途差异较大,公司已具备将各类大型装置进行模块化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报告期内公司工艺模块主要应用于化工行业,并已延伸到油气能源、矿业、水处理等多个行业。管廊模块以及管道预制件是连接各工艺设备的桥梁,提供介质输送枢纽的作用,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领域。


公司的工业模块均为非标准的定制化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外观、特点及用途情况如下:


2、工程服务


公司具有全产业链环节服务能力,可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以及工程维保等在内的各类工程服务,具体包括工程项目的总体策划、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及经济分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设备及系统检维修等工作。


(1)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实行总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并结合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和要求,配备有工程设计、采购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完备的专业队伍。


公司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指派项目经理并组建项目部,分别由项目设计组进行工程设计,由项目采购组负责采购,由项目施工组执行施工过程及施工管理。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试车,业主验收合格后予以交付。


公司工程总承包代表性项目如下表所示:


(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在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已经确定的商业目标和技术路线开展用于项目实施的设计和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通常情况下,在与业主充分沟通协商,得到齐全的项目设计输入和要求后,包含选址条件资料、工艺技术方案、关键设备、政府部门相关批复等必要信息后,各专业设计人员分工开展工作。


截至2020年末,公司设计部门配备总图设计、工艺设计、管道设计、动静设备设计、建筑结构设计、电气仪表设计、暖通设计、消防及给排水设计等专业设计人员186名,在具备较强的工程设计能力的同时为工业模块设计以及工程维保提供技术保障。


(3)工程采购


工程采购是指公司根据业主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求,为其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定制化选型服务及采购。公司具有完备的采购体系,能够快速响应业主的各项需求。


(4)工程施工


公司工程施工业务主要涵盖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等,具备精细化的项目管理能力以及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施工作为公司“设计-采购-模块化-施工”全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之一,能够通过施工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形成反馈,为未来其他项目设计提供经验和指导,减少变更工作,不断提升公司设计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为巴斯夫、科思创、陶氏化学等国际知名企业提供服务,并于2018年完成巴斯夫首套模块化化工装置的安装服务。


(5)工程维保


公司工程维保业务主要包括业主厂区内指定设备和系统的检修、维护、修复工作。


(三)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模式


1、销售模式


公司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维保业务主要通过邀标及议标等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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