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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本含不含税成本加成法(含税成本和不含税成本换算)

【IPO案例】新收入准则下合同拆分及收入确认



问题1:关于合同拆分及收入确认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含设备类发电功率预测产品的销售合同中同时提供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服务,公司将其合同销售收入基于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比拆分后相应确认收入,其中设备的公允价值为“相关设备采购成本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该设备安装的成本,如运费、现场实施费”,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签署验收单时确认收入。部分合同中功率预测服务为附加服务或免费服务。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最佳的拆分依据为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3)发行人客户对设备的签收证明中存在较多客户无签收、签署时间的情形。经查阅发行人的合同,合同中对功率预测设备基本有单独的报价,发行人拆分合同收入时未选择单独报价或成本加成作为拆分公允价值,而仅选择设备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设备收入,其他差额作为软件和服务的收入分期确认。客户对相关软件和系统也会出具调试和验收报告。


请发行人:


(1)说明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软件和系统、功率预测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合同拆分的前提和基础是否存在,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说明设备和软件系统均为服务的基础且客户对其进行签收、验收,在拆分过程中,仅对设备进行拆分,对软件和系统、服务未进行拆分的合理性,对软件和系统的硬件部分是否进行拆分。


(3)说明对合同拆分不同组成部分公允价值确认的合规性,未选择合同中单独报价、成本加成方法的合规性,对合同约定赠送或低价提供的服务公允价值同样选择过去一年加权报价的合理性,发行人对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定与会计准则要求存在差异的原因。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软件和系统、功率预测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合同拆分的前提和基础是否存在,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1、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产品履约义务识别情况针对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产品,公司涉及“合同拆分”判断的销售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注:功率预测设备指公司自第三方“外采”的一系列软硬件,共同构成场站现场基础运行环境;功率预测软件指公司“自研”的软件平台、模型等。


根据上表,相关销售合同中共涉及三项承诺: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公司综合考虑“设备可单独销售、软件与服务须组合销售”的销售情况、客户采购目的及业务实质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认为“功率预测设备可做单独的区分,并可单独对客户产生价值,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进行组合方能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共同构成“功率预测服务”这一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前述两类合同中约定的商品分别认定为“功率预测设备 功率预测服务”、“功率预测服务”。


2、单项履约义务识别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功率预测设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基于商品自身特征而言,客户能够从功率预测设备本身或从功率预测设备与单独出售的功率预测服务一起使用中受益,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功率预测设备均为自第三方采购、行业通用型号产品,设备本身即可使客户受益(如客户可将功率预测设备单独进行使用,或以高于残值的价格出售等方式产生经济利益);同时,客户亦能够从功率预测设备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如其他供应商单独出售的功率预测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因此,单独的功率预测设备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


基于合同背景而言,功率预测设备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单独可区分:


1)公司提供的功率预测设备用于满足客户的设备需求,公司对客户的承诺是交付设备后提供后续预测服务,而非两者的组合产出,设备部分仅需简单安装调试即可使用,公司并未对功率预测设备和合同中其他承诺(功率预测软件、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提供重大的整合服务,功率预测软件并非嵌入到设备后以软硬件一体化产品进行交付、亦并非专用于该设备,故公司无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功率预测设备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


2)功率预测设备均为行业通用型号标准、成熟产品,功率预测设备在合同中其他承诺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仍可正常运行,合同中其他承诺不会对功率预测设备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


3)功率预测设备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功率预测设备和合同中其他承诺不会受到彼此的重大影响。尽管没有功率预测设备,后续服务无法顺利提供,但公司能够单独履行转让“功率预测设备”这一承诺、亦可单独履行交付“功率预测软件和气象/功率数据服务”这一组合承诺,也就是说,即便客户没有购买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公司也可以履行其转让设备的承诺;即便客户未自公司购买功率预测设备,合同中其他承诺也可顺利履行(如报告期内存在客户自其他供应商渠道购买功率预测设备、仅自公司购买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的情形)。故功率预测设备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具有高度关联性。


因此,功率预测设备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在合同中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综上所述,基于商品自身特征及合同背景进行分析,功率预测设备符合可明确区分的要求,故“功率预测设备”这一承诺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共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基于商品自身特征而言,单独的功率预测软件或单独的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均不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公司提供的功率预测软件与后续服务具备专用性及互补性,公司仅向已部署功率预测软件的客户出售服务,软件系提供服务的基础前置条件,没有功率预测软件无法实现气象/功率数据服务的交付;没有后续期间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客户亦无法获得功率预测软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故客户无法从单独的功率预测软件或单独的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本身获益;鉴于专用性,客户无法自“公司购买的功率预测软件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的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或“公司购买的气象/功率数据服务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的功率预测软件”一起使用中获益,即客户亦无法从其中单项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故功率预测软件或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单独均不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若二者进行组合,客户即可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如客户从其他渠道购置的功率预测设备,或公司已转让给客户的功率预测设备)一起使用中受益,方能实现合同目的、使客户获益。


基于合同背景而言,功率预测软件和气象/功率数据服务不可单独区分。


由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构成对功率预测软件的重大修改、且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及功率预测软件进行整合成功率预测数据这一组合产出从而交付至客户,故二者共同构成提供“功率预测服务”这一单项履约义务,功率预测软件是公司提供的功率预测服务的一部分,不做单独的区分和收入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合同内容,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构成对功率预测软件的重大修改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典型销售合同,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根据合同内容,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包括对功率预测软件内嵌的专业算法模型的修改、参数矫正等保证功率预测结果的精度,构成对功率预测软件内嵌功率预测算法模型的重大修改,满足“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故气象/功率数据服务与功率预测软件不可单独区分。


2)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后续服务与功率预测软件进行组合产出根据新能源电站电力管理要求,新能源电站须每天上报发电功率预测数据,客户向公司采购功率预测服务(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电网调度数据上传需求,即公司向客户承诺最终交付的实质内容为“功率预测数据”。后续服务期间,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即产出并传输高精度气象预测数据、从而其作为投入与功率预测软件整合成“功率预测数据”这一组合产出,满足“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故气象/功率数据服务与功率预测软件不可单独区分。


基于上述分析,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两项承诺之间不可单独区分,功率预测软件和气象/功率数据服务相结合方能满足客户需求,功率预测软件为整体服务(即功率预测服务)的组成部分,公司在服务期间基于功率预测软件实现预测数据计算及传输、并对算法模型升级维护及缺陷消除以保障数据精度等,二者共同构成“功率预测服务”这一单项履约义务。


3、合同拆分存在相关前提和基础


依据前述履约义务识别结果,所涉及的两类销售合同所包含的履约义务分别认定为:类型一合同:功率预测设备 功率预测服务;类型二合同:功率预测服务”。其中,类型一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合同收入需拆分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其拆分具备相关前提和基础,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拆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前提


合同拆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由于类型一合同中包含两项履约义务、符合准则中进行交易价格分摊的情形,公司需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故公司进行合同拆分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而作出,满足相关准则前提。


(2)收入、成本均可单独计量为合同拆分提供了计量基础


类型一合同中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公司可合理确定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进而依据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且各履约义务对应的成本亦可单独计量,收入、成本可单独计量为合同拆分提供了计量基础。


1)交易价格可依据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①功率预测服务单独售价可合理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鉴于功率预测服务存在向客户单独销售的情形,其销售价格可作为功率预测服务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功率预测服务(一年期)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为“区分风电及光伏的基础上,对上年度功率预测服务合同以合同期限作为权数计算加权平均服务价格”。在单独售价的确定过程中,公司采取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以合理消除个别项目的偶然因素影响、合理体现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服务的价格;同时,公司会区分“风电”及“光伏”领域中服务定价的区别,且始终采用固定的方法确定功率预测服务的单独售价,并保证一贯执行以避免收入确认进行随意调节。因此,功率预测服务的单独售价可合理确定。


②功率预测设备单独售价可合理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公司功率预测设备业务系外购商品再销售以满足客户构建预测环境的设备需求,所涉及设备均为技术相对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供应充足且价格透明。鉴于功率预测设备往往与功率预测服务搭配销售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项目涉及的设备内容及型号等可能存在差异这一因素,故无法直接观察“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因此,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进而采取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功率预测设备的单独售价。针对功率预测设备,公司可合理取得的相关信息仅为相关设备的外采价格。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公司在设备业务中商业行为主要为外购再销售、基本未赋予额外附加值,故影响设备单独售价/公允价值的因素主要为外部因素,公司进而决定参考准则中市场调整法对单独售价进行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一条,“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市场调整法主要基于市场愿意为商品支付的金额,即主要基于外部因素、而非企业自身的内部影响来确定单独售价。功率预测设备所涉及设备均系市场化程度较高、成熟度较高的产品,且公司具备成熟的采购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故采购成本可代表相关设备的市场公开售价,即客户在市场上购买相关商品愿意支付的金额。在此市场售价的基础上,公司将其他使功率预测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设备的运输费及现场实施费等予以考虑。同时,鉴于公司以后续的功率预测服务作为核心盈利来源,销售的功率预测设备为外购再销售、公司未对其进行重大改造活动,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公司未在前述金额基础上额外加成毛利。因此,公司将“相关设备市场公开售价及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其他可直接归属成本”作为功率预测设备的单独售价,系综合会计准则规定、业务特点等作出,单独售价确定具备合理性、谨慎性。


综上,在以上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确定的基础上,公司可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摊至“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服务”,即两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均可单独计量。


2)各履约义务对应的成本可单独计量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以验收时点划分,公司在验收前的“功率预测设备”销售阶段与后续“功率预测服务”提供阶段的业务内容可明显区分。验收前,公司工作主要为发货、设备安装以及调试及验收等;验收后的服务持续提供期间,公司主要负责数据传输及模型优化等。鉴于工作内容的区别,两阶段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直接成本存在明显差异,设备销售阶段成本主要为设备采购成本、运输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施工费及系统接口费等现场实施费,后续服务阶段则主要为气象数据采购成本等,由于成本项目可明确区分并可直接对应,故“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服务”对应的营业成本可明确区分和计量。


综上,公司进行合同拆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满足准则前提,两项履约义务的收入、成本均可单独计量则为合同拆分提供了计量基础。因此,合同拆分存在相关前提和基础。


4、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规性


根据前述履约义务识别情况,公司提供的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产品所涉及的履约义务包括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服务,其中,功率预测设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于验收时点确认;功率预测服务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于服务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摊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分析如下:


(1)功率预测设备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及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功率预测设备不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公司销售功率预测设备的履约义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三个条件,所以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于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签署验收单时一次性确认功率预测设备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及客户接受该商品。


(2)功率预测服务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规性


公司提供的功率预测服务主要满足新能源电站需持续预测、上报场站发电功率的需求,假定客户在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累计已完成工作,表明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提供的功率预测服务满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一条件,故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经考虑公司功率预测服务的性质,其服务实质为“一定期间内协助新能源场站每日预测、上报场站发电功率数据”,故公司依据准则要求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即按照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且“时间进度”可合理代表履约进度。因此,公司将功率预测服务在服务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摊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综上,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服务收入确认系经审慎梳理业务实质及深入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而确定,会计处理具备合规性。


(二)说明设备和软件系统均为服务的基础且客户对其进行签收、验收,在拆分过程中,仅对设备进行拆分,对软件和系统、服务未进行拆分的合理性,对软件和系统的硬件部分是否进行拆分


1、仅对功率预测设备进行拆分,未对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拆分具备合理性


尽管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软件均系后续期间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功率预测设备系非专用性的标准型号成熟产品,且可单独销售(可从公司购买,亦可从其他供应商渠道购买);“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这一组合承诺可单独销售(可从公司购买,亦可从其他供应商渠道购买),且功率预测软件和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各自均不可脱离彼此而单独销售;客户可以从功率预测设备与“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表明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能够明确区分。


此外,公司未对功率预测设备和合同中其他承诺(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提供重大的整合服务以将两者形成组合产出,功率预测设备与合同中其他承诺未对彼此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也不具备高度关联性(尽管没有功率预测设备,后续服务无法顺利提供,但公司能够单独履行转让“功率预测设备”这一承诺、亦可单独履行交付“功率预测软件和气象/功率数据服务”这一组合承诺,也就是说,即便客户没有购买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公司也可以履行其转让设备的承诺;即便客户未自公司购买功率预测设备,合同中其他承诺也可顺利履行。),表明功率预测设备和其他承诺在合同中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因此,功率预测设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功率预测软件和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仅对设备进行拆分,未对功率预测软件与气象/功率数据服务拆分具备合理性。


2、对软件和系统的硬件部分是否进行拆分


功率预测产品相关销售合同中共涉及三项承诺: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其中,公司在承诺辨别过程中将合同中所含的全部“外采”软硬件均归类为功率预测设备,其余部分则仅涉及“自研”的功率预测软件、后续的气象/功率数据服务,由于三项承诺间内容存在明确差异,故可准确区分。公司已将销售合同内容中所含的全部外购软硬件均进行拆分、并保证一贯执行以避免收入确认进行随意调节,拆分情况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具备合理性。


(三)说明对合同拆分不同组成部分公允价值确认的合规性,未选择合同中单独报价、成本加成方法的合规性,对合同约定赠送或低价提供的服务公允价值同样选择过去一年加权报价的合理性,发行人对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定与会计准则要求存在差异的原因


1、合同拆分不同组成部分公允价值(单独售价)确认的合规性


公司功率预测产品共涉及两类履约义务:功率预测设备、功率预测服务。如销售合同同时包含该两类履约义务则将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值(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在履约义务间进行分摊继而进行收入确认,否则直接进行收入确认。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服务的公允价值(单独售价)确认情况如下:



注:功率预测设备均系市场化程度较高、成熟度较高的产品,且公司具备成熟的采购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故采购成本可代表其市场公开售价。


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服务单独售价均系严格遵循收入会计准则而确定。其中,功率预测服务以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依据,即参考公司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服务的价格而确定;功率预测设备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的价格无法直接观察,且综合考虑公司可获取的信息及在交易中充当的角色,公司最终基于准则中规定的市场调整法对单独售价进行了确定。相关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关于合同拆分及收入确认”之“一/(一)”之“3、合同拆分存在相关前提和基础”。


公司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服务单独售价的确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具备合规性。


2、未选择合同中单独报价、成本加成方法的合规性、对合同约定赠送或低价提供的服务公允价值同样选择过去一年加权报价的合理性


(1)未选择合同中单独报价的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合同或价目表上的标价可能是商品的单独售价,但不能默认其一定是该商品的单独售价”,“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使企业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公司将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值(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在履约义务间进行分摊继而进行收入确认,而未直接依据合同中单独报价进行收入确认。主要原因如下:


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业务系新能源电力的自然特性而引致的持续性、刚性需求,业务整体具备长效服务的特点,存量客户群体不断积聚方能显著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基于行业惯例及习惯做法,公司往往将一定期间的服务以“赠送或低价”的形式与功率预测设备进行搭配销售以期获取增量客户、扩大市场份额,但“赠送或低价”的服务与期满后续约服务不存在任何差异。该销售策略直接导致销售合同中分项报价表将合同收入分配至功率预测设备及功率预测软件、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则通常未分配报价,故合同分项报价的口径与单项履约义务识别的口径存在不一致,以“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功率预测系统项目”作为示例说明如下:



注:上表中数据均为不含税金额。


受分项报价情况影响,销售合同未就气象/功率数据服务赋予适当报价,公司认为直接依据销售合同中报价可能无法反映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同时,根据本回复“问题1:关于合同拆分及收入确认”之“一/(六)”之“在现有履约义务识别基础上,选取合同单独报价确认收入”中模拟测算结果,若直接依据销售合同中报价进行收入确认,公司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产品2018至2020年度合计营业收入将较目前增加610.37万元,故公司目前以公允价值(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在履约义务间进行分摊继而进行收入确认的方法较直接依据合同中单独报价进行收入确认更加谨慎。


因此,公司未直接依据合同中单独报价进行收入确认系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销售策略等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确定,具备合规性。


(2)未采用成本加成方法的合规性


公司功率预测设备单独售价系基于收入准则中的市场调整法而确定,以客户在市场上购买该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为基础并进行必要调整,具体为“相关设备市场公开售价(公司采购成本)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成本、未额外加成毛利率”。公司未额外加成毛利,主要原因在于:


从客户角度而言,功率预测设备均为行业通用型产品,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充足且价格透明,客户既可自公司处购买、亦可从其他供应渠道处购买,公司在设备业务中商业行为主要为外购再销售、基本未赋予额外附加值,若加成毛利则无法合理体现“客户在该市场上购买该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同时,客户购买功率预测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发电功率数据预测、上报的需求,即真正对客户产生价值的部分集中体现于后续服务中;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要以后续的功率预测服务作为业务重心及盈利来源,销售的功率预测设备均为外购再销售,且公司未对其进行重大改造活动,故对功率预测设备在原外购产品基础上额外创造的价值极为有限。


因此,额外加成毛利既与公司在相关交易中角色定位及业务特点不符、亦会导致一次性确认的收入金额提升,故出于谨慎性原则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未额外加成毛利。


同时,在前述功率预测设备单独售价确认方法的基础上,公司2018-2020年度功率预测设备毛利率分别为8.14%、6.42%和4.22%,就会计核算结果而言,公司认为其既可体现业务定位,亦可满足交易价格分摊的目标,即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能够合理反映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综上,公司功率预测设备单独售价系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基础上,兼顾公司业务情况和谨慎性原则而最终确定,故未选择成本加成法不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具备合规性。


(3)对合同约定赠送或低价提供的服务公允价值同样选择过去一年加权报价的合理性


针对功率预测领域新增客户,合同约定中存在以赠送或低价的形式提供服务的情况。相关服务系合同中明确作出的承诺。即便该服务在合同分项报价中金额为零或处在较低水平,但该服务内容与公司常规销售的功率预测服务不存在任何差异,公司仍应将交易价格按照单独售价相对比例分摊至包含该承诺的单项履约义务。同时,公司以上年度功率预测服务合同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确认单独售价可合理消除个别项目的偶然因素影响,进而可合理体现公司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服务的价格。


因此,针对合同约定赠送或低价提供的服务,公司同样基于单独售价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包含该承诺的单项履约义务,该判断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


3、公司对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业务是基于新能源电力的自然特性而产生的刚性需求,且考虑到发电功率预测受特殊气象条件、场站设备状态等多变因素的影响,公司持续提供高精度气象数据产出、算法模型优化等服务具备必要性,进而直接导致功率预测业务具备天然固有的“两阶段”特性。针对初期客户,公司需为其提供构建预测环境相关的系列设备;针对后期客户,公司需通过持续提供高精度气象数据及优化软件的内嵌算法以满足预测数据的持续、精准上报需求。故公司进行合同拆分可合理体现业务模式的“两阶段”特性,合理反映“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这一核算目标。


在符合前述核算目标的基础上,公司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体规定进行合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识别、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分摊及收入确认。依据单项履约义务识别结果,公司确定了合同拆分的具体口径,相关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关于合同拆分及收入确认”之“一/(一)”之“2、单项履约义务识别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依据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公司确定了合同拆分的拆分基数,相关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关于合同拆分及收入确认”之“一/(一)”之“3、合同拆分存在相关前提和基础”。


因此,公司对包含两项履约义务的销售合同进行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2)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定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受业务模式特殊性、细分领域暂无上市公司等因素影响,公司的收入核算暂无可直接参考的案例,公司在确定收入确认方法时以《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准绳,并始终兼顾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在合同拆分过程中,公司将功率预测软件及气象/功率数据服务共同识别为功率预测服务这一单项履约义务,即功率预测软件部分的收入亦依据其经济利益在服务期内逐渐转移的特征进行分摊确认,且功率预测设备单独售价中未额外加成毛利,均合理体现了会计准则中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同时,针对合同约定赠送或低价提供的服务,公司同样基于单独售价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包含该承诺的单项履约义务,该判断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作出。因此,公司进行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认均合理体现了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综上,公司功率预测领域的业务模式为销售设备、提供持续服务两项交易,应分别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合同拆分和公允价值确定均符合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同时,收入确认方法合理体现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因此,公司合同拆分及其公允价值确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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