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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不动产财税文件(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这几天,我同事问了我一个问题,就是他现在客户要把房产进行出租,但是他这个房产是在营改增之前开始建设的,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建完的,那么他们现在进行出租,可能使用简易计税吗?


后面我就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推理了一下,“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这个房产是营改增前自建的,那么应该可以适用这个规定,而且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应该也是可以的。


所以我后面就回答是可以用简易计税,当然毕竟我没有查到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位纳税人朋友有相关规定或者实务中遇到过的 ,也可以跟我们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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