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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服务什么时点确认收入(会议收入属于生活服务吗)


【考点】收入的确认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 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釆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考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企业通常应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某些情况需要进行分立和合并。




合同分立和合并的条件见下图:









【考点】成本核算的范围




工程成本包括从建造合同签订开始直至合同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率费、投标费等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考点】成本核算的程序




1.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以确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和计入各项期间费用的数额。




2.将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费用,区分为哪些应当计入本月的工程成本,哪些应由其他月份的工程成本负担。




3.将每个月应计入工程成本的生产费用,在各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各工程成本




4.对未完工程进行盘点,以确定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




5.将已完工程成本转入工程结算成本核算竣工工程实际成本





【考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②抢险救灾或者③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考点】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以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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