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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2009年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4号文件)


1、房地产项目商铺返还给村委,视同销售,能否再增加视同销售的成本


内容: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跟村委签订了三旧合作协议,约定竣备后须无偿返还商铺给村委。返还时,商铺按市场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能否确收收入的同时,也把收入的金额同时确认为成本。即:假如确认的收入是1亿元,企业同时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1亿元。汇总看,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11-12 17:34


回复内容: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村委无偿移交配建商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将无偿移交的配建商铺按公允价值计入土地成本在税前扣除。


2、非人防地下车位所得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池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21-11-03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按照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其中如果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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