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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益科目在报表哪里(其他收益在财务报表哪里列示)

新旧收入准则的对比


新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这个原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分为五步进行。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点:


1.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旧收入准则变更的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应调整当年年初的财务信息


首次执行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企业可以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2.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对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时,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3.母子公司分别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母公司执行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施行新准则前的合同变更


对于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予以简化处理,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与衔接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对于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体的要求,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


与衔接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下面以锦江酒店以及顺丰控股2020年对收入的处理为例,具体展开论述。



如上图所示,该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将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确认为合同负债;将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对应的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存货。对于无需退回的加盟合同初始收入,该企业根据新收入准则,将其作为未来转让服务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服务时确认为收入。对于2020年1月1日尚未达到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将其确认为合同负债,并且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未分配利润。


注1:借:预收款项 995297712.73


贷:合同负债 952026090


应交税费43271622.73


注2:借:存货 4796600.63


贷:其他应收款4796600.63


注3: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4493458.66


未分配利润 46673770.62


贷:合同负债 61167229.28





注:借:预收款项 3247527.01


贷:合同负债 3052675.39


应交税费 194851.62











如上图所示,新收入准则对该企业三大报表的最直观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确认为合同负债。


2.将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摊销及酒店运营开支等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


3. 将与客房服务相关的现金流出调整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借:合同资产 281523856.59


贷:应付账款 238563316.07


应交税费 10740135.13


未分配利润32220405.39


借:预收款项 647619339.93


贷:合同负债 647619339.93


参考资料:1.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情况答问


2. 东方财富网-锦江酒店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 东方财富网-顺丰控股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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