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类:扣税凭证不合格: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
第二类:没有销项税额的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 专用于免、简、福、消 | 既用于一般,又用于免简 |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 √ | × | √ |
其他资产 | √ | × | 按比例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一般企业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三阶段: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再规定为非正常损失;
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注意:
a.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再规定为非正常损失;
b.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资产损失: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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