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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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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目的★


★案件概况★


▼2009年6月贾某某入职东莞某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公司生产技术课从事机修技术员工作。自2009年6月起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至2012年11月30日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2017年3月公司告知贾某某,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贾某某发送《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告知他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贾某某上班到2017年3月31日,后因公司不让进厂导致无法继续上班,2017年4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以及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贾某某对公司的行为不能接受,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于是贾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向贾某某支付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期间的劳动工资损失等。一审、二审贾某某的诉求均被驳回,于是检察机关介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争议焦点★


贾某某与公司是否已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是否需要向贾某某支付2017年4月1日之后的劳动工资?


★法院观点★


广东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公司与贾某某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但未签劳动合同,而且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工资。公司于2017年4月已支付贾焱经济补偿金55924.72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55924.72元,公司应向贾某某支付的工资数额为209717.7元(6990.59元×38个月-55924.72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高级法院再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贾某某38个月工资。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民再234号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重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尤为重要。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哪种关系?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来判断的呢?通常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做初步的判断,然后再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来进一步分析,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普通的雇佣关系,还是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可能大家就有一个疑问,说了半天存在哪种关系又有什么作用呢?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列举一二,譬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当一个员工离职后做了与单位有竞争的同类业务,这如何判断这个员工是否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拿手续就要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再说对员工来说,如果生病或受伤,医药费或工伤待遇主张单位承担责任时,首先要确定的也是劳动关系。前述两种情形,如果有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事情就迎刃而解了,在辅以其他间接证据,就基本上能解决了。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很重要。





第二,劳动合同签订很重要,劳动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一样,条款设定、签订终止都需要有技巧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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