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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期限(支付结算办法中关于各项期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坚持问题导向,定向施策,旨在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过程结算范围界定不具体、流程不清晰、发承包双方权责不明确等问题。


▲《中国建设报》







看了这么多可能还有一些招投标人还不明白什么是施工过程结算,小元来给你讲一讲~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其中,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工程进度款结算即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


《示范条款》的出台又有什么好处?


《示范条款》的出台好处更是不少,就比如说:它能够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将过程结算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加强了过程管理和动态控制,都能使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诸多因素引起的价款问题得到反馈和调整,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将工程造价的风险降低,提高了竣工结算的工作时间,也缩短了结算时间。有效解决了拖欠工程扣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施工过程可调可控,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推动建筑业繁荣持续发展。而且比之以往,《示范条款》更是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方式、结算涵盖范围等减少了施工双方的争议,减少发承包双方额外的工作量。





过程结算可能面临的挑战


首先,未完成工程争议的比例会增加。结算的前置,必然伴随着争议爆发的前置。若双方过程结算中的争议无法解决,有可能会转化为中途停工解约。


而且,过程结算可能会凸显发承包双方对损失举证能力的失衡。例如,传统结算方式下的工期延误纠纷,若存在混合过错,往往是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延期交付损失。通常情况下,因双方对自身损失金额都存在举证困难,法官以混合过错为由判定两不相欠,虽不精确但也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但实际上,双方举证困难的根源是不同的。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是实际损失,如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机械延期租赁费等,其举证困难往往源于自身管理水平的低下。而发包人的损失多是机会成本损失,如延期交付的经营利润损失、租金损失等,这类可得利益因尚未实际发生,存在先天性的举证困难。在推行过程结算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的管理能力都会倒逼提升。承包人对自身损失的举证能力必然增强,而发包人对可得利润的损失举证依然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从而造成失衡。所以小元认为,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过程结算对发包人可能不利。当然,这个看法需要实践来验证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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