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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的条件)

【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变更法人变更的司法救济


—宋某与王某、股权转让泰安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


登记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宋某经人介绍入职泰安某公司,宋某以10万元价格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并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一个月后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后宋某因病离及开泰安某公司,并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宋某多次要求王某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王某未予配合。


裁的判结果


一条件审法院认定原告宋某在股权转让后实质上不再行使或承担股东权利、义务,亦早已不再参与泰安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明确表示协议书不再担任泰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公司下法人,其已无法代及表泰安某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的亦不能法人对外代表泰安某公司。原告宋某公司离职后,泰安某公司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在宋某已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在此情形下股权转让,鉴于宋某与泰安某公司之间已无实协议书质关联,其已不具备代表泰安某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故一审认定应赋予宋某司条件法救济途径并判决泰安某公司、王某为办理宋某离职后的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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