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上海高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海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条件)




案例: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回

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05年3月,莫某某被某人力资源公司录取。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其至某汽车租赁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职,用工协议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莫某某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然而2017年底他被某汽车租赁公司通知,因其签署劳动合同的某人力资源公司即将关闭,导致用工协议无法履行,将其转签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但莫某某并没有同意转签,因为他未接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关闭的通知。



2017年12月27日,某汽车租赁公司口头告知莫某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决定将与莫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将莫某某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即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莫某某实际工作至12月31日。经劳动仲裁后,莫某某不服,于2018年4月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莫某某


认为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主体仍然存续,并非如某汽车租赁公司所称即将关闭,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余元;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亦构成违法退回,应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


表示因自身经营原因决定于2017年12月底予以注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原告莫某某协商变更不成,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


表示该公司因某人力资源公司即将歇业,经与原告莫某某协商变更劳务派遣单位不成,将其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劳动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然而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将原告莫某某退回及其与原告莫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注销公司决议。而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原发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的通知亦称原派遣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未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提前退回劳动者。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原告莫某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未作出注销决议,主体仍存续的情况下,以无法继续使用无派遣主体的员工为由,将其退回,并无事实依据,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静安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莫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被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莫某某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法定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实施欺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以及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或者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用工单位才能依法退回劳动者。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均构成违法退回。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导致劳动者被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