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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0号应用指南重要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写了什么)

问题1:为什么我在个人所得税上申请了专项扣除教师资格证,但是却没给我通过呢?


单位要求申报个税,我就申请了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证那一项,但没有通过,教师资格证不算在里边吗?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对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一个证书只能扣除一次,且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因此,以下情况之一的就不扣除:


1.该证书已经在税前扣除过一次;


2.该证书取得时间已经不是当年(以前年度取得的);


3.该证书不属于国家人力资源部门认可的证书。




问题2:短期租赁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如何处理?


题目如下,我的困惑在于分期付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时间,题目中约定每月付款,那么是否应该按月确认应交增值税?


如果需要确认,相应的账务如何处理呢,感谢答疑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费用(成本)按照不含税价确认,在实际未收到专票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预提费用,增值税则不用预提。


因此,例题在假设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会计分录是正确的。




问题3:购买购物卡10张,给员工发放6张和送礼4张,分别怎么做账,具体分录,需要纳税调整吗?


解答:


1.购进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2.实际领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发员工)


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送客户)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说明:


1.员工需要并入当月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福利费”受14%比例限制,如超限的话需要纳税调整


2.送客户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且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需要按规定做纳税调整。




问题4:是不是新的会计准则出来之后企业必须使用新的会计准则呢?


新的会计准则出来之后企业必须使用新的会计准则吗,可以递延老会计准则吗,不使用新会计准则会有什么影响吗?


解答:


财政部在颁布新制定的会计准则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通知中都会说明该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开始执行时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马上执行的。


比如,现在大家说的新收入准则,其实就是2017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是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的,在该文件中财政部就明确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新收入跟原本就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广大中小企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依然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的规定,不需要执行新收入准则。


综上所述,对于财政部新出台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企业应对照文件规定和企业实际,然后判断企业是否需要执行,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执行。




问题5: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相对于其他普通企业需要多填写以下内容:


1.需要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勾选或填写跟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信息。


比如:“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


基础信息正确勾选或填报后,对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就可以正确显示税率为15%。


2.既然是高新技术企业,肯定就会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就需要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然后自动生成《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主表的信息。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不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系统会进行税务风险提示。


3.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企业自身的义务,现在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企业必须要中介机构做所谓的税审报告或鉴证报告才能进行纳税申报。但是,企业人员如果能力不足以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




问题6:土地赔偿款需要交税吗?


事情是这样的,前两年我家那边修国道需要征收土地,刚好我家有一亩多被占了,大概赔了两三万块钱吧,然后今天我婆婆打电话说下来了一半,也就一万多吧,说到手没有那么多,要交三千块钱的税。我是一直认为这个是没有税的,因为也没有听说过赔偿金还需要缴税的这一说法,所以想问问大佬们这个事情该怎么解决?


解答: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修建国道占用土地赔偿给个人的应该是青苗补偿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与之相关的规定还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之,涉及到占用土地与拆迁补偿的,基本上都不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7:请问房东将住宅房子租给公司办公使用,月租金只有500元,需要缴税吗?


解答:


法理上,房东取得租金肯定是需要交税的,但是实际上却好几个税种不用交税。


1.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每月500元的租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税的附加税费也不需要缴纳了。


2.个人所得税——实际不交


个人取得房屋租金,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一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实际缴纳的税费可扣除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4)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限额扣除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5)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上述规定:每月租金500元的,实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单位减半、个人免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2022年7月1日后《印花税法》)规定,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房产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如果个人出租住房收取500元/月租金,实际上只需缴纳4%的房产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对于“小额零星”的标准,规定只明确了“小额”是指金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次),但是对于“零星”的标准却没有界定,因此对于每月都要支出500元的交易是否能认定为“零星”是存在风险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对于每月都要支出500元以下个人交易,持续交易一段时间的,税务稽查认定已经不属于“零星”交易而是“持续”交易,需要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8:股东把个人的物资卖给公司怎么缴税?


解答:


个人股东把物资卖给公司,只要销售金额大于500元的应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1.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比如废旧物资或二手汽车等,因此可以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但是,税务局需要按规定征收个税,一般是核定征收,通常涉及到“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


2.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也是免征增值税,也可以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同时,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还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四业”所得)。


3.个人销售除上述可以免征增值税外的物资,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就需要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办理有临时税务登记或个体户执照等,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5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9:收到银行手续费专票咋做账,前期已经做账了?


解答:


根据描述猜测,前期应该是根据银行扣款凭证做了手续费支出,全部计入了费用(财务费用),没有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样,就构成了会计差错。


1.没有跨年度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红字)


摘要说明:xx年xx月至xx月银行手续费收到专票,补记进项税额。


2.跨年度的会计处理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在差错发现当期调整,也就是按照前述“没有跨年度的会计处理”一样。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重大的会计差错更正,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非重大的会计差错更正,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是跟《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采用“未来适用法”。


因此,金额较大的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第一步:确认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步:补计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补记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第四步:剩余金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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