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将建设统一的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和集散交易平台,并规定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在产业园区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利用和集散交易活动。
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各项行为规范予以明确的基础上,《办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加强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违反《办法》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各项违反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不环保经营、不安全经营、不规范经营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设定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