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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税率)

一、隐匿个人收入、虚假申报,薇娅偷逃税破7亿!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20日,薇娅在微博上称,“我发现自己确实在税务上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此向公众道歉。”薇娅表示,完全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对自己做出的相关处罚决定,并将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网红主播同出一辙的“偷税”方法!

薇娅偷税手段: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雪梨偷税手段: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偷税被罚6555万元。




林珊珊偷税手段: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网红直播带货为什么不能按“经营所得”交个税?


很多财务朋友有疑问:以上网红明明就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等,与被带货的企业也签署有协议,业务交易都是真实的,为什么最终按照“经营所得”交税就变成了偷漏税呢?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有这样一条: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咱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网红在直播带货中,主要有两笔收入:佣金、坑位费


1、“佣金”,很好理解,根据货物销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即卖多少货对应提多少成的佣金。市面上的主播红人佣金大多集中在20%-40%。


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坑位费,也即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


据传,李佳琦某双11当天,零食的坑位费为6万元,佣金率20%起;美妆、生活类产品则按照佣金率的高低,坑位费也有所不同,15万元起步。


头部主播中,尤其是薇娅,比明星还风光,比顶流还顶流。


这些所谓的“坑位费”实际上就是网红靠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网红的“脸”,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所以税法早有规定,“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即便是网红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政策规定与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两种所得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海税务局在一些政策解答中,也提到过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以上网红,虽然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税局会判断其业务实质,穿透到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中,刺破重重面纱,还原业务本质,网红的这些坑位费和佣金,其本质是个人通过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四、网红直播所得,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看厦门税务的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税函〔2020〕124号


发布日期:2020-08-19 15:45 来源:厦门税务


尊敬的游东志先生:


《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 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这一项没有扣缴义务人,经营所得需自行申报。其余的八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其他八项均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提示2:如果网红属于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直播,那么她们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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