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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可否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吗)

一、法律法规


(一)授予股权


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拟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权的股权激励方式是否能预留股权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原则上,拟上市公司可以在上市前为授予员工股权预留一定份额。


1、预留股权在发行人申报前释放,使得公司相关员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新股东: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对于申报前1年(12个月)新增的股东,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均是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的重点;


2、预留股权不宜在发行人申报后释放: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发行人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


3、预留股权在上市之后释放?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之前制定并预留股权,在上市之后再行确定股权激励对象且释放股权这一过程的时间较长,具有较多不可控的因素,且上市审核过程中审核监管部门可能会质疑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和确定性,上市之后释放预留股权可能会受到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限制,因此,预留股权在上市之后释放亦不可行。


(二)授予期权:


1、申报前制定并且于申报前实施的期权激励


申报前制定并且与申报前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并未有特别的法律法规、监管审核的限制,我们理解,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预留权益,但是应当在申报时详细披露期权激励的情况。


2、申报前制定并且于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明确申报前制定并且于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二、 相关案例









从既有案例情况可以看出:


1、申报前发行人层面对员工授予股权涉及的预留权益通常是处理完毕的,中介机构在核查的过程中亦详实地披露预留权益的形成过程、预留权益的变动情况以及预留权益的处理情况。


2、同时,我们发现,尽管拟上市公司层面股权授予的预留权益在申报前通常释放或清理完毕,但是拟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股权授予的预留权益是可以保留至发行人审核乃至上市之后。


4、至于期权授予的预留权益的情况,大部分公告的案例均属于发行前制定发行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这些案例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情况亦严格遵守法规的要求,即未设置相关预留权益。


三、小结


综合法规及案例情况,在股权授予的情况下,发行人层面的股权授予涉及的股权预留部分通常由发行人在申报前就清理、释放完毕,发行人子公司层面的股权股权授予涉及的股权预留部分可以保留至发行人审核乃至上市之后;在期权授予的情况下,如果属于上市后再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是不得设置预留权益的。实操中,涉及预留股权的,预留股权时不确认股份支付,实际授予时确认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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