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总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分配表出不来)



  1. 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二、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步骤:


第一步滤清那些分支机构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同时,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有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3. 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步如何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第三步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第四步各分支机构按期季度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五步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三、电子税务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总、分机构均需做以下处理)

1、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对应添加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


大致模块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不同地区电子税务系统会存在差异)


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备案


大致模块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不同地区电子税务系统会存在差异)


四、案例分析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在渭南市大荔县县、咸阳市礼泉县设有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汇总实现企业所得税额200万元。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6年在杭州增设分公司(简称杭州分公司)


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其次,杭州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3、同时,大荔县、礼泉县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017年公司数据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大荔分公司


400


80


1000


礼泉分公司


500


80


1500


杭州分公司


100


40


500


总计


1000


200


3000


假设总分机构相同税率,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大荔县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 (80÷200×0.35) (1000÷3000×0.3)=0.14 0.14 0.1=0.38


礼泉县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 (80÷200×0.35) (1500÷3000×0.3)=0.175 0.14 0.15=0.465


杭州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 (40÷200×0.35) (500÷3000×0.3)=0.035 0.07 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分配总额 200×50%=100万元


大荔县分公司=100×0.38=38万元;


礼泉县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杭州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步骤四:某公司按照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200万元,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100万元和大荔县分公司38万元、礼泉县分公司46.5万元、杭州分公司15.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五、申报实操


上述分配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额等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额中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等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第17行中的数据。


总机构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填报25%。


那么省内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是多少呢?


这需要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等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第18行中的数据。


财政集中分配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填报25%。


那么省内的中央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是多少呢?


这需要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不在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中体现。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季度预缴申报表中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