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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抵扣个人所得税(离婚抚养孩子的可以退个人所得税吗)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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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华先生的前妻尤女士,以其共同女儿小尤的名义,将华先生告上法庭,提出以下诉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216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起每月2500元抚养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学杂费、治疗费、保险费等)凭票据均摊,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接受委托以后,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


华先生与前妻尤女士2001年结婚,2007年婚内生下小尤,2009年,两人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小尤归前妻尤女士抚养,2017年,华先生与现任妻子周女士组成再婚家庭,周女士带着一个15岁的和前夫生的儿子小周,同华先生又于2019年生下了共同的女儿小华。



2009年,华先生与前妻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小尤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双方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0X的房产出售后所得房款,男方分得3万,给小尤20万,其余都归女方;


四、男方每周有两次探视权;


五、将来婚生子小尤的资料费和教育费,待实际发生后双方平摊。


与华先生沟通后得知,此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给小尤的20万元当时约定的是包括抚养费在内的。那么,华先生将个人财产写进《离婚协议书》中,并出售后将房款分配的行为,属于赠与,且,没有明确赠与小尤的20万元为抚养费,所以主张抚养费已经一次性付清的理由,比较难被法院支持。


那么,原告的诉求中的216000元又是怎么来的呢?


其主张,是按照华先生现在的工资7000元每月,依照法律规定的20%-30%计算出来的,那么她说的是实话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就像咱们看到的,20%-30%是一个范围,而216000是个有零有整的具体数字,所以,根据分析,我们认为,216000元,是按照诉讼法院所在市2021年最低抚养费标准计算出来的。


用2021年的标准,追索已经约定好的2009年的抚养费,是否合理呢?


当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过去的抚养费,是可以追索的,但是有约定从约定,对于已经过去的,原则上是不能增加只能追索,且,法律对于抚养费的追索并未规定可以支持利息。所以,我们认为,依照每月800元,支付至今的抚养费,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是自己的孩子。


那么,对于从今往后的抚养费,每月2500元,是否合理呢?


根据华先生的描述,其已于2017年再婚,有房贷、车贷需要偿还,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属于重大变化且其收入水平并未有所增加,明显欠缺给付能力,故应在20%-30%的幅度上酌情减少抚养费。


华先生与前妻尤女士的恩怨纠葛虽然暂时画上了句点,但是对于孩子小尤来说,伤害可能伴随一生,一边是单独抚养自己12年的母亲,她深爱着自己,却无时无刻不在编排着父亲的各种缺点,一边是向往的想像别的孩子一样依靠的父亲,他因为母亲的阻拦从没来看过自己,却天天陪伴在名义上是自己弟弟妹妹,实则是别人家孩子的身边。


婚姻是一门终身的学问,进去容易,出来难,过好一生更难。为人父母,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自由的同时,身上的责任,也不可忽视。


就本案,抛开亲情关系不谈,只谈案件,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当初的《离婚协议书》,以离婚为对价的房产赠与即使不过户,也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可撤销,何况,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出售后的房款分配,以及,协议中对此房产为“夫妻双方”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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