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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一年(占用耕地满一年土地使用税)



纵观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耕地保护和乡村建设堪称其两大亮点。我们首先来看耕地保护部分。


1.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


《意见》重点强调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干预、遏制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种地“不挣钱”,许多农村地区开始呈现耕地不种粮,改种树、果甚至搞养猪场、挖塘养鱼等养殖设施建设的情形。


中央一号文件在明确要“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硬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均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如前所述,《意见》再度明确了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用途,并提出了林果业上山上坡,充分利用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未利用地发展的新思路。


2.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意见》进一步强化对耕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这是耕地保护“长牙齿”的直接体现。


对于广大农民和下乡投资创业者而言,至少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不得擅自将耕地“非粮化”,占用耕地建造的养殖场、果园等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行为而遭查处、拆除;


二是不得“乱占耕地建房”,无论是盖自己家居住的住宅还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新增的乱占耕地建房将会面临限期拆除、没收等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几无将房屋保下来的可能性;


三是对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的专项整治要“稳妥有序”开展,也就是不能简单粗暴搞“一刀切”“一拆了之”。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对新增和“存量”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有认定标准,对二者的处罚也应当区分进行。


在明律师在这里要补充强调的是,违法建设的确可区分为“一般”和“严重”两个程度等级,但那主要是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类违建而言的。


凡是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建造的违法占地类违建,限期拆除、没收、罚款都是轻的,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原则下,“改正”但不拆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们再来看《意见》中对拆旧建新、村庄撤并是怎么说的。


1.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


这段表述的关键就在于“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过,凡是非国家征收性质的旧村改造、合村并居等协议搬迁、腾退项目,都应当严格坚持村民自愿这一原则。


包括乡镇街道、村委会、村集体、开发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变相逼迫村民同意“集中上楼”“拆旧建新”等拆迁行为,否则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径。


前几年个别省份大规模的开展“村庄撤并”行动引发了大量舆情,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警惕。问题的核心之一就是基层政府和村集体无视民意试图“硬搞”。中央一号文件的上述表态无疑是对这种错误做法的明确否定,也是为乡村建设领域村民自治落实落地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2.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自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起,中央即确立了对村庄撤并行为持慎重、不鼓励态度的原则,《通知》中指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此后,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的精神,各地相继出台了搬迁撤并村庄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符合哪些情形的村庄可以实施搬迁撤并,这就让村庄撤并工作变得有章可循。


譬如2021年11月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中就规定,本标准所称搬迁撤并类村庄是指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标准》进一步列举了6种可认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的情形: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村庄;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


(三)受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影响或自然灾害频发,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村庄;


(四)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且与活动地震断裂带最近距离小于100米的村庄;


(五)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


(六)空心化率大于40%、常住户数小于20户且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综合考虑村民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便利性,基础设施配置条件和搬迁后耕作半径合理性等因素后,纳入搬迁撤并类村庄。


《标准》最后还特意再度强调了必须尊重村民意愿,不得搞强制搬迁上楼的原则。


事实上,对于一些农村地区热衷于搞“拆旧建新”等“美丽”乡村项目的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的修订中明确加入了“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将这一原则以法律法规的层级确定下来。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力推乡村振兴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广大致力于农村热土发展的朋友可对其全文完整通读,认真学习领会。譬如今年《意见》中提及的“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因日前曝出的涉嫌拐卖、非法拘禁、虐待妇女案件而引发了强烈的反响。


我们衷心希望农民朋友们能够自觉响应“一号文件”的号召,做文件鼓励的事情,不做文件禁止、反对的事情,那么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一定会受到政策、法律最强有力的保护。


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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