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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主要涉及哪些税?


1印花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否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可在50%税额幅度范围内减征,具体减征比例以当地规定为准。
2、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比照“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三、股权原值应该如何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四、有关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热点问题的分析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征收印花税?按照什么税目征收?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企业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2. 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税优惠?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3. 个人股东是否可以以一元转让公司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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