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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什么)

根据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1号公告规定了以下三个与销售额计算有关的问题:
(一)销售额的范围
从31号公告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额的口径比较宽泛。
1、三类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或评估销售额计入当期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假定是2020年2月查补了2019年10月的销售额,查补的销售额计入2020年2月。
3、差额计税的,按照差额后作为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零销售额时,如何计算比例?
如果纳税人是零销售额,如何计算比例?
31号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当然,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就按3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如何计算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经批准,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总机构用100元销售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用120元卖出去,则销售额是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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