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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海关注销文件(注销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一)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清算的决议,由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设立清算委员会;


(二)清算组应当根报关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注销议和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注册登记准设立企业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以政府批准的日期为清算的开始日期;


(三)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开始日之前注销的会计报海关表进行审计,并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四)清算组成立后六十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份清算公告。第一次清单位算公告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发布。企业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处置企业的资产,处置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


(六)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期间如期备案国、地报关单税海关种的纳税申报表;


(七)清算组应当在清算完成日编制文件清算资产外资负债表注册登记报关单,清算损益表,债务清算表,财产分配表和清算事项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清算完成日外资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组应当根据上述报表、审文件计报告和注销申请,申请税收(州税和地方税)注销代表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的会计数据进行现场检查。企业缴纳应纳税额后,应当取得税务代表处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九)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报关手续;


(十三)《批准证书》应当退还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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