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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不服的案例(审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是上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最大化的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加快政府的法治化建设,缩短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距离”让政府更好的服务于民。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政府在收到老百姓申请的行政复议时为了方便省事,忽略自己应该有的审查职责,居然直接以老百姓重复申请为由驳回申请,给老百姓的维权之路竖起了“城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其代理的一个案件告诉大家,政府现在驳回的申请,早晚是要公开出来的。







案情简述:




陈女士等人是某区新十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07年7月30日,陈女士等人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以纸质方式书面公示“某区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8月10日,陈女士等人收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称陈女士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拒绝公开上诉政府信息。陈女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8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10月28日,陈女士等人收到了某市政府作出的复决字[2020]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以重复申请为由,直接驳回了陈女士等人于2020年8月19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是陈女士等人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其维权。



法律分析:


史律师接到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某市政府驳回申请的行为所依据的理由是有误的。陈女士等人8月19日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复议针对的内容与8月10日的复议申请内容属于不同的内容,不属于某市政府所称的同一事再次提出复议的情形。且某市政府作出的[2020]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超过了六十日的办理期限。于是向某市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某市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市城府作出的[2020]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某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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