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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收入准则特殊业务处理(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及特殊交易的处理)

新收入准则对客户(超)常规保修条款的处理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8-02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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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针对一些需要保修或者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销售方通常会给予一年的保修期或售后服务,对于某些优质客户或大客户,合同可能会约定对其提供两年的保修期或售后服务。这类合同条款在精密仪器设备的购销合同中较为普遍。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相当数量的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特殊条款忽略了,没有及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当然还有不少企业财务不仅未考虑超常规保修条款,连一般保修条款也未考虑。以下给出正确的税会处理:


一、常规质保的处理


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在电子类或其他一些产品的销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一年的质保期,这个服务是国家强制要求,或者行业要求,有些可能是公司对外销售的一个格式条款或统一销售政策,针对所有客户都可享受一年的免费质保,在非人为因素的情况下,一年之内免费保修。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合同收入五步法模型,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这个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不需要对其进行收入分摊。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举例某电子厂出售了1000元的产品,根据以往经验大约会发生10%的产品质量问题,预计导致100元的维修费:


1.会计上:


先根据历史经验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对当期销售产品预计会发生的质保金支出进行预提,实际发生额与预提金额有差异的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①计提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维修费 100


贷: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 100


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③实际发生时


借: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 90


贷:银行存款 90


④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如果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大于预提金额,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预计负债全部冲减,期末不存在税会差异,不再赘述。


2.税务上


如果计提的预计负债未实际支出或未足额支出,需要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具体表单可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进行填列,即账载金额100,税收金额90,纳税调增10,即预提了100的销售费用,实际支出为90,未实际支出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二、超常规质保条款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要求,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实务中,如前所述,一般来说一年的常规质保不是一项单独履约义务。但是本文开始所提到的,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超常规保证条款,属于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承前例,假如该厂针对某大客户在常规保证条款之外,多给予了1年的质保期,而同类质保服务可单独对外提供。这时需要将收到的合同对价在电子产品和额外一年的服务之间按照相对售价进行分配。比如上例所收1000元合同收入,1个设备一般平均售价(不含税)1000元,质保服务一年20元,那么分摊到设备的收入=1000*[(1000/(1000 20)]=980.39,质保收入为19.61。质保收入是确认设备收入后第二年确认需要递延确认收入,质保收入先确认为合同负债,在第二年按照服务的模式,按次服务的分次确认收入,按期间提供服务的,在相应期间按期确认收入,在质保期最后一天,尚未确认的合同负债一次性转入质保收入。分录如下(暂不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39


合同负债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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