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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8年28号文件是真是假(鲁人社发2018年78号文件)




好了,言归正传,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我思考了好久,也梳理了好久,甚至好几天晚上都梳理到半夜,但是由于一些犹豫而没有成文。


这又回到了这几年对我影响最大的一本书《打破自我的标签》中的一段话,不能等到完美再出发。等到完美,人书俱老。先行动,在路上解决问题,在行动中面对内心的恐惧、犹豫和胆战心惊,在行动中面对不确定和不完美。在这段话的指引下,我决定先梳理一部分内容,把想表达的问题分成两部分来呈现。


人有时候要舍得放弃,先够自己能够够到的苹果。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估计是劳动法各种课题当中,能够追溯到渊源最久远的问题了。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特性就是一法律规定古老,试问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原因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据我浅薄的知识,只有非因工死亡的问题了;二是法律法规草案可以作为依据,在我们的印象中草案就是未生效的文件嘛,比如前段时间热炒的民法典草案,但是非因工死亡问题可以援引草案,草案是生效的规定。


好了,还是上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这就是上世纪50年代政务院和劳动部发布施行的文件了,注意的是,没有废止哦。


当然时隔60年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于非因工死亡也有所提及,但是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所以,对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国家层面有效的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具体问题由各省自行规定。


就我们山东省而言,大家提及非因工死亡的问题会提及三个文件,①《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 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如果我们去检索法院判决的话,会发现,山东省境内的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裁判文书会经常性的援引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但是,我需要提示大伙几个问题,这也是我们经常忽略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生效裁判文书援引《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是有问题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附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项,《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已经失效了。


第二个问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载明 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许多人就提出,这个文件过了有效期了,其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2号)第九条,将这个文件的延长有效期至国家出台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政策正式实施之日,最长不超过2023年9月30日。


我们接下来再看我们经常性回答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一些思维误区。


第一个,丧葬补助费的金额。在山东地区,包括我在内,之前别人一问这个问题都想当然的回答,山东地区丧葬补助费1000元,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其实这种回答是有点轻率的。


比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核定丧葬补助费1000元的话,劳动者的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的标准明显明显低于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所应计发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会判决所在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为额重新核算丧葬补助费。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新课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申316号案。这不是山东省高院一家之言,山东省境内的法院基本持这种态度。


当然,在民事案件领域,目前来说,观点还是比较统一,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非因工死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所发生的争议为民事案件,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六条的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也就是说,省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引用或者适用,而是先审查合法性,然后作为说理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案件直接适用山东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判决需要推敲。


第二个问题,一次性救济费的问题。山东省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 和《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如果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这两个规定核定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救济费的话(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87.2元),存在两个疑问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符,《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也规定了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规定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数额高的话,一次性救济费按照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可能不符合上述规定。②《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所规定的按照缴费年限按比例由保险基金承担的合法性问题。还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可能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而不具有合法性。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92号《通知》以累计缴费年限为考量因素,对抚恤金的支付渠道划分为“纳入统筹”与“未纳入统筹”,限制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权益。因此,被告在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本着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原则,适用《社会保险法》之原则性规定,将相关费用全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好了,今晚就写这些,下一篇再梳理非因工死亡情形下供养直系亲属核定的问题。一个半小时时间啰里啰唆了这些内容。


本来今晚的计划是跑步然后写公号的,后来被大学宿舍老大喊出去消费下他的啤酒会员卡,当然也帮助他家大小子回忆了下他小时候被我们诱拐用筷子蘸啤酒喝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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