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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法历程(房地产税历史沿革)

(原标题:房地产税历时13年仍在起草 专家建议中介代征)


房产税收入都抵不上征税成本?专家建议由中介组织代征


目前很多人不清楚“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这两个概念到底有什么区别,都在混淆使用,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仅一个“地”之差,实际差别却很大。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的房产税更类似于国外的物业税。事实上,近两年的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这意味着,未来的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不仅是房屋,还可能涵盖土地等。现行房地产相关税费,都有可能随着房地产税的推行而进行整合,因此应该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


由于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理所当然该由地方税务部门来征收,而征收房地产税考验的是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实力。事实上,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种,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绝大部分城市即便强行开征,获得的收入也难以抵消成本。从以往房地产税的试点城市看,无论是上海的增量征收还是重庆的高端存量征收,所得税收入都很少。按照新华网2014年1月的报道,重庆从2011到 2013年,累计3年征收房产税未超过4亿元;上海3年累计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约6亿元。不仅实际征收税额和两市的住房规模远远不匹配,征收所花费的人力 物力成本相对巨大。


房地产税出台对房价走势到底有何影响?


我们可以看看国外相关国家的经验。房地产税出台对房价起到较为明显压制作用的几个国家包括德国、韩国等。韩国自2005年以来开设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2007年,房价开始下降。2008年房价基本保持平稳,最高涨幅只有5.3%。德国1987年和1996年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改革后的政策特点包括严格抑制投资与投机性购房,对其征收高额土地购置税与资本利得税,抑制高端住房市场,对其征收重税。1987年,税收改革以后,德国房价的年增长率为3.2%;1996年税收改革之后,房价的年增长率为-5.7%。


从这两个国家的经验来看,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走势影响巨大。在2011年,我国分别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房产税的试点,但由于我国房地产需求量弹性较小,从试点效果来看,并没有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目的。虽然国外房地产税改革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借鉴意义极大,但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国情不同,特别是在需求端缺乏足够的弹性。因此,在需求缺乏弹性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者就很容易将其转嫁而让消费者买单,进而导致房价水平进一步上升。因此,这也是我国房地产税难以推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点,有学者质疑,当前推出房地产税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增加税收还是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方向不同,也将直接影响征税的税种和数量。


房地产税会推高房价还是降低房价?


还是要回到最为根本的供需关系面来看,如果需求足够,市场上刚需购房者占主导地位,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占次要地位,那么,在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很有可能就像政府近几年对一线城市楼价调控政策一样,治标不治本,最后起到反作用。


房地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6] 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收,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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