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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查账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a表按季度)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逾期申报是否仍可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发票专用章盖反的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达到小微条件前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否退税或抵缴






01






逾期申报是否仍可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Q:


我公司是甘肃省的一家制造业小微企业,按月申报纳税,本月自查发现2021年10月份部分税金未进行申报,请问2022年1月份逾期申报缴纳2021年10月份的税金是否仍然可以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部分税费政策,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A: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1年12月16日在“互动交流-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对应的申报期过后申报,即逾期申报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答复如下,纳税人逾期申报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制造业小微企业不存在加收滞纳金问题;制造业中型企业逾期申报享受缓缴政策,未缓缴的税费将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逾期申报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按现有规定处理,与是否享受缓缴政策无关。




因此,你公司作为制造业小微企业,2022年1月逾期申报2021年10月的税金仍然可以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部分税费政策,不加收滞纳金。










02






发票专用章盖反的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Q:


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企业,本月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其他内容均开具正确,但发票专用章盖反了,请问这张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A:




《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令第587号于2010年12月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于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得私自印制、伪造,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2021年10月2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能不能正常使用?”答复如下,没有相关发票专用章正反的规定,只要加盖了清晰可辨认的发票专用章,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




综上,你公司收到的发票,发票专用章盖反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03






达到小微条件前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否退税或抵缴




Q:


我公司是北京一家服务型企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按月预缴。我公司2021年1至9月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10月预缴申报时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请问我公司2021年1至9月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申请退税还是抵缴以后的税款?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第四条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综上,你公司2021年1至9月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先抵减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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