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汇算清缴预提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提费用)

开发产品竣工交付时,企业需要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但此时开发企业并不能取得全部成本发票入账。一方面是因为办理工程结算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工程完工时不能及时办结;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开发企业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正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部分成本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在预提计税成本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正确理解掌握相关政策才能准确地预提计税成本,享受相关政策的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开发企业在预提计税成本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所有的出包工程,都可以按规定预提计税成本。


并不是只有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才可以预提计税成本,未全额取得发票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可以依据相关证明资料,按规定预提计税成本。这一点是最常见出错的地方。比如,有的开发产品门窗、电梯等工程没有取得全部成本发票,却没有预提计税成本,主要原因就是财务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能对总包合同预提计税成本。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内部管理原因,财务人员不知道哪些施工合同发票没有到齐,所以没有对总包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预提计税成本。


我们一般建议企业建立工程合同台账,对于合同金额、已收到的发票金额、已付款金额、合同内容、施工单位等信息作出详细登记,这样既方便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项目开发成本,正确确认完工产品成本,也方便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预提计税成本。下表就是在合同管理台账基础上预提计税成本的明细表,供大家参考。





2、 对出包工程预提计税成本,必须证据充分。


针对出包工程预提计税成本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利用政策漏洞,故意多预提计税成本,以达到延期纳税或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在预提计税成本时,通常需要结合的证据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已收到发票、工程结算(如已办理)或工程部门预计的结算金额等。


3、对出包工程预提计税成本,按发票不足金额与合同金额的10%孰低原则,并不是直接预提合同金额的10%。


例: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供电工程合同金额1500万元,已收到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1400万元。合同金额的10%为150万元,发票不足金额为100万元。企业在预提计税成本时,对供电工程允许预提的金额为100万元而不是150万元。


4、对必须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计税成本时,可以采取预算造价法。


例: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规划配套社区用房500平方米,公司成本部门提供的预算造价为120万元。如果项目确认销售收入时社区用房尚未开工建设,则可以直接按120万元的预算造价作为工程造价,预提计税成本;如果工程已经完工尚未办理结算,施工单位已提供发票70万元,则可以预提计税成本50万元。


5、应缴未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依据相关证明全额预提。


这里的相关证明包括缴费标准、缴费通知单、催缴单、提供相关部门的缴费计划、应缴未缴的证明等资料。


6、预提计税成本的金额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每年作出调整。


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都应当根据工程结算金额、收到发票金额、施工合同金额、报批报建费用的缴纳情况等重新计算预提计税成本金额。


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500万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已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1000万元,当年预提计税成本150万元(MIN((1500-1000),1500×10%))。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工程结算已经完成,结算金额1400万元,已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1350万元,则2019年度可以预提计税成本的金额为50万元(1400-1350),不能再与2018年一样预提合同金额的10%。



预提计税成本,是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只有准确地预提计税成本,才能合法地延期缴纳税款,同时又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实际工作中,预提计税成本成为个别企业任意调节税款的手段,有的甚至采取编造虚假的施工合同等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税收风险较大,希望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