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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洛阳市加快推进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


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决定,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式发展,发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引导撬动作用,实现人防工程与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设施建设有机结合、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双向促进,推动洛阳市人民防空建设跨越式发展,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有效提升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划统筹、优惠政策、奖补措施、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洛阳市中心城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人防工程项目。各县、偃师区、孟津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工作牵头部门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筹措、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物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轨道交通集团按照部门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的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以人防工程资源普查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指导、控制单元为支撑、详细规划为保障,强化规划协同和传导,推动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有序建设、双向促进,优化人防工程结构布局。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资源普查,查清现有人防工程位置、范围、用途、权属、建造时间等基本信息,分级分类建立人防工程数字化档案库。


第七条 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目标与战略,明确城市防护范围、重点防护区、区域统筹及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科学规划布局各类地下设施和人防工程项目。


第八条 建立“城市行政区、重点防护区、控制单元”三级人防工程建设空间管控体系,落实重点防护区总体要求,合理划定控制单元。


第九条 编制落实到控制单元的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防空建设需求和规划人口规模等,确定各控制单元的人防工程建设类型和规模。明确各控制单元内人防工程配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互连互通、易地建设等人防设施设置要求和指标。


第十条 鼓励城市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建设项目与公共地下空间(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连通的,连接通道面积可抵扣该项目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公共设施地下空间人防工程项目需要与其他工程连通的,相关工程项目免收连通接口费。


第十一条 制订用地优惠措施、创新供地方式及规划审批模式,鼓励项目单位和社会资本积极利用广场、绿地、道路交通设施、重大公共设施、工业用地等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暨人防工程建设。探索完善不动产权属登记办法,促使投资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确保投资人权益。已建成的单建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且符合补助或奖励措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的人防工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公共设施项目,其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助,或经批准按决算金额全额给予补助。


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应根据出租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招租,出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根据使用价格评估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由原使用权人续租或重新公开招租。


市属国有企业可持有政府投资或给予补助的人防工程产权,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同时人防部门为其办理平时使用证。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或社会投资的新建、扩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根据人防工程战时用途、建设规模和抗力等级,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医疗救护工程:对防护等级为5级的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的,按照建设规模每平方米奖励600元。


(二)人员掩蔽工程:对防护等级为5级的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按照建设规模每平方米奖励500元;超出应当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以上的,每超建1平方米奖励600元。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超建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超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三)防空专业队工程:超建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超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


(四)配套工程(人防物资库除外):对防护等级为5级的人防工程,超建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超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五)社会投资的单建人防工程依据建设规模和工程类别,按照实际建设面积给予奖励。


(六)同一建设项目最高奖励总额1000万元,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来源包括: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加强行政执法,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二)以规划控制单元为单位核算人防工程指标,如控制单元内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已满足规划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人防工程使用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第十九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负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支出依法依规、安全高效,并自觉接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对骗取、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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