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对不配合领导意图,拒绝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报表的财务人员,通过调动工作、撤换职务、罚款等方法进行处罚,可能涉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犯罪,情节恶劣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条文
《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侵害的对象是特殊主体,即会计、统计人员。
3,该会计、统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
4,行为人具有打击报复被侵害对象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5,情节恶劣。
提示
1,如果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的领导人采取捏造犯罪事实的方法诬告陷害会计、统计人员,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则按诬告陷害罪论处。
2,如果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在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时采取了其他伤害手段,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刑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日读经典
《论语》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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