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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其中“约定”“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但是行政协议的法律定义却没有一个统一、具体、明确的标准。


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纠纷,要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


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北京楹庭孟雷律师针对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单为大家分析,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第十二项规定的是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第三条第一款就是按照行政诉讼法七十五条的规定,存在几项主体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如果存在严重违法的,那么法院应当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过程当中,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的无效。行政协议的无效在内容上可以参照民事的法律规范。如果行政诉讼法有具体的法律则适用行政法的规定。如果说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比如说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撤销、协议的撤销等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确认它的无效性。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法院可以确认协议有效。也就是说行政协议无效的事由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消除的,也可以确认协议是有效的。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确认协议未生效。这是确认经批准行政协议是否生效的一个审判的原理。也就是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协议需要批准,经过批准的,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的,经过批准可以确认有效。如果未批准的可以确认没有成效。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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