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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章管理办法)




风险点




在我国,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类: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其中,公章是适用最为广泛的,是公司民商事法律关系成立及生效的重要标准。若不正确管理及使用公章,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本文,梳理几点常见公章风险点:




风险一:同一印章刻制多枚共用,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民事判决认为:如果公司印章不唯一,有证据表明公司对其他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公司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相对人使用其他公司印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行为。




公司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况,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将伪造的公章签订的合同认定为当事人公司的行为重要理由之一。




风险二:公章使用范围模糊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鑫泰钢管服务中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15民终1575号




涉案“项目技术专用章”同时在《授权委托书》、《内外脚手架分包合同》等多类型文件上盖章,从该印章上备注来看,确有“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均无效”的字样。但华力公司向法院提供华力公司与中兴公司在工程开始签订的“内外脚手架分包合同”的甲方中,加盖同样项目技术专用章,中兴公司据此一直为华力公司施工至工程结束并结算。因此,作为华力公司合同签订的委托代理人黄小斌,尽管印章中备注无效,即使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系华力公司授权委托。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印章中备注无效,即无权代理,但其行为足以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系公司委托授权,构成表见代理。公司辩称债权、债务未发生转移,依法不予采信”。




因为印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所以,一些分支机构章、部门章、项目部章等被超范围用于签订未经审批的合同、担保文件等文件资料上,根据实际,该类行为,极易构成表见代理,存在重大经济风险隐患。




风险三:发现私刻公章、伪造公章,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抗辩无力




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在此情况下,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自旺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自旺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对方当事人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发现私刻印章、伪造印章时,应及时向交易对方提示,向公安机关报案,放任不管,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风险四:公章使用主体不当(盗用、冒用)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




案涉《租赁合同》是2010年11月梁某为600mw工程施工而以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的白增江所签订。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中公司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私刻,不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某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法人的公章被盗用、冒用,或者被人私刻用于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往往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法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五:未备案公章企业一经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




●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重庆群洲公司在设立云南分公司时,向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为梁裕霖,该“申请书”盖有重庆群洲公司认可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重庆群洲公司内部文件《关于成立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通知》不仅明确重庆群洲公司成立云南分公司而且任命梁裕霖为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因此,重庆群洲公司对云南分公司的存在、梁裕霖代表该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明知且认可。重庆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权委托朱惠德开展经营活动,朱惠德接受重庆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托,使用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之法律后果应当由重庆群洲公司承担。




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风险后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


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当用章人“有权”或者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用章,认定合同效力时,公章的真伪不是首要考察因素;当用章者非法定代表人或无权、越权用章,合同效果归属时须真实或推定为真实用章。


5、在法律实践中,持有合同、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对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合同自签订时自始有效。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而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合同违法无效。




风险防范要点




1、重大合同可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对于重大合同,企业可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这样,当出现违规公章或合同上加盖假章时,该合同不会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可有效避免风险。


2、公司发现私刻印章、伪造印章时,应及时向交易对方提示,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放任不管,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规范和完善企业用章制度。目前很多企业对公章管理不够重视,为了规避公章使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的风险,企业可以梳理或建立相关企业公章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公司印章的类别;刻制批准程序、启用;印章使用范围;印章管理、保管;用印批准;用印登记等。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及员工培训,通过专人管理,有人监督,明确保管人及使用人的责任等方式,降低企业日常用章中的风险。


4、印章的销毁程序需重视:公章停用及销毁,需根据程序文件正规审批,并进行备案记录,由专门部门负责统一销毁或封存;采用双人监销方式,由公章管理单位和机关负责同志监销。


5、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5、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无证据证明该印章在别的场合也被公司使用过或追认效力,才不能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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