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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安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日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我省计划在2022年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失业保险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各项收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


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结算,省、市、县(市、区)分级核算。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2021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含本金产生的利息),限期在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我省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并逐步实现异地通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逐步推进各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深入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进卡。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实时监控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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