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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22〕004004号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45871


法定代表人:秦晓林


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霍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6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对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场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正在清洗检修三号气轮机电动给水泵,因清洗废水排水管意外破损造成部分清洗废水流到相邻的雨水管网后流入汾河。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霍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案件调查报告》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2年1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0400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霍州市财政局 行号:403177700036


账号:10020905698001000100003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霍州市北环路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


临环责字〔2022〕004004号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1400007159345871


地址:霍州市白龙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晓林


经查:2021年12月16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对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场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厂三号气轮机车间正在清洗电动给水泵冷油器,清洗废水(含润滑油)进入该厂雨水系统直排至汾河。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以上违法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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