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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哪些)


前不久,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店铺销售药品时,宣称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执法人员提出几种不同意见。本文对此予以梳理,希望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交流,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并对执法实践有所助益。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在网店销售一款××牌儿童健胃消食片,商品介绍的“功能主治”栏宣称该药品适应症为“脾胃虚弱,便秘,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上,此款药品的功能主治为健胃消食,适应症为“脾胃虚弱所致的食积,症见不思饮食、嗳腐酸臭、脘腹胀满,消化不良见上述证候者”。当事人宣称的适应症与该药品实际说明书不一致。


另查明,当事人发布该药品广告未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网页信息的日常编辑、发布属于员工业务之一,单个药品的广告费用无法折算,公司财务也未单独列支该项广告费用,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分析思考


围绕该案的定性问题,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功能主治等信息是商家为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通过网页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必要信息,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法律义务而发布的。因此,涉案内容属于商业宣传,不属于商业广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网店商品介绍中宣称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范围,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商品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2018年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可见,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广告为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废止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上述两条规定沿袭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精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暂行办法》,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推送的商品介绍中,不仅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而且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信息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必要信息”,而是向消费者主动推送的广告信息,应认定为互联网药品广告。因此,本案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三种观点。2022年2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宋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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