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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对公户开户(河北银行对公账户收费标准)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2022年2月23日公司与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釜山电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


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乙方资金如汇往甲方银行账户以实施募投项目,须将拟使用募集资金从乙方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756001040036885)转至乙方国内资金主账户(其中人民币账号50799801040000487、美元账户50799814040014382),再行汇至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 ]、[彭丹]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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