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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退伍士兵企业所得税)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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