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会计处理的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增值税关总署可以抵扣2019年39号公告相关规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可以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并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甲公司从计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了符合公告单独核算的要求,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明细辅助科目"加计抵减税额",并在当期取得可抵扣进项税专用发票时,根据票面税额乘以10%,计提加计抵减税额。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月度终了时,转出未交纳税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次月缴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最新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律》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据此分析会计司在解读中提到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金额的差额就是加计抵减税额(不考虑其他影抵减响因素),也就是说在平日取得专用发票时无需单独计提加计抵减税额、月度终了时无需结转加计抵减税额。
综合来看,财税差异便产生了,具体如下:
方法一:
a. 取得时,计借: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b. 月度终了,借:销项税额 贷: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
c. 次月缴纳时,借: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方法二:
a. 取得时:借: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等科目 借:加计抵减税额 贷:其他收益
b.月度终了:借:销项税额 贷:未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税/加计抵减税额
c. 次月缴纳时,借: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方法三:
a.进项 取得时:借: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等科目
b. 月底集中计提:借:加计抵减税额 贷:其他收益
c.月度终了:借:销项税额 贷:未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税额
d. 次月缴纳时,借: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理论上比较上述三种方法的优劣,方法一将加计抵减政策获得收益递延到后期确认但是没有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变动情况;方法二则确认在当期并单独核算变动情况,在每次取得可抵扣发纳税票时都要同时计提加计抵减税额,便于后期查询加计抵减的明细对象但是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工作量;方法三与方法二的不同在于方法三是汇总计提加计抵减税额,其缺点是不能追溯查询加计抵减明细对象,优点在于工作量增加极小。
实务工作中根据最新的《增值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即会计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金额是相等的,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财务处理进项是欠考虑的。
故不建议方法一,可在方法二和方法三种选择。出于会计资料可追溯的考虑税,建议采取方法二。
您在工作中更趋向文中那种方法? 多选
0人
0%
A.方法一
车购
0人
0%
抵扣B.方法二
车购 抵减
税加
增值税
0人
汇总0%
汇总C.方法三
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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