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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专项附加扣除不能作废)

答:根据《国不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专项供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作废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扣除点的相关规定,供给纳税不能人通过填信息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提供缴义务人将信息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专项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扣除给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因此若员工在手机A附加PP中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再附加需要报送纸质表给单位。作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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