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海口工商局国兴工商所(海南海口工商局网址)


今年海南315晚会上,海南省工商局公布了7起成功调解的典型投诉,从这些案例的具体点评中,可以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依据。


【点评】


“集赞送礼”活动,是商家新的营销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承诺微信集满赞就送礼品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要约行为”,微信用户认可并完成商家指定行为的要求,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案中,商家在微信宣传页面明确表示集赞满38个即可免费领取电饭锅,并未提及任何附加条件。但实际领取时又加以限制,其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已按要求集满了“赞”,商家国兴就应履行承诺,兑现礼品,否则就涉嫌虚假宣传或者违约。


2、电视屏裂责任各执一词


【案情】2016年10月10日,消费者朱先生投诉他6月底在海口新华南信兴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2699元的电视机,7月底该电视机内屏出现裂缝但外屏完好,要求商家履行三包遭拒 。经海口工商局西届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一型号的电视机,消费者满意。


【点评】


电视机出现裂纹究竟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遭外力撞击所致,还是显示屏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归责问题上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可见,屏裂归责问题已由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屏裂问题是消费者使用过工商所程中造成的,和产品质量没有关系,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3、签约容易装修难


【案情】曹先生投诉称2015年10月1日与海口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精装自家住房,全款65500元,12月1日完工。双方签约后,装修公司因各种原因消极怠工,至使2016年3月15日还未完全装好,现要求尽快完工并赔偿遭拒 。经海口市国兴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承诺3月底完工并以免浴盘安装费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海口。


【点评】


此案中,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家装公司在合同履行海南中违反约定,未如期装修完工交房,构成违约。根据《消法》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16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工商所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工商国兴人员的现场调解,商家按约继续履行并给予适当补偿。


4、手机买来8天出故障


【案情】2016年8月29日,海南省东方市消费者杜先生投诉称,他8月22日花费1290元购买的手机,29日出现通话单向无声的故障,要求商家退货遭拒绝。经东方市东海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部同款式同型号的手机。


【点评】


消费者杜先生刚购买了8天的手机出现了单向无声的故障,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海南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海口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5、4S店拒绝退还订金


【案情】消费者糜先生投诉称,他于2016年10月3日在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某4S店订购一台小轿车,交纳了订金2000元。后因经济发生困难,决定不购买该车,要求退还订金遭拒绝。经三亚田独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还糜先生2000元订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


订金作为一种履约的保证,是预付款的一种,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先行给付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在合同中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视为预付款。 本案中,4S店与消费者对20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没有明确约定,商家就不能以消费者违约为由将其所交“定金”不给予返还。经过三亚工商局田独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解,商家全额返还消费者订金2000元。


6、停车场停车被砸盗财物


【案情】2016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他入住海口某酒店,车停在酒店免费停车场内被人砸烂车窗盗走价值8000元的手提电脑,现要求商家赔偿遭拒绝。经过海港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赔偿1000元车窗修理费并免当天房费。


【点评】


某酒店为自身经营利益及服务顾客的需要,按照交易习惯向消费者提供的使用停车场服务是消费服务的延伸,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工商局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网址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工商局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若酒店未妥善履行对李先生所驾驶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7、健身卡所付款项不退还


【案情】2016年6月7日,张女士投诉称,她于2015年7月花费2000元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健身房购买了一张时限为2年的健身卡,现因个人原因无法接受健身服务欲退款,遭商家以“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款。经海口琼山东门工商所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回网址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