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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江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定稿)(仪政发〔2014〕186号)的规定,制订解放东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市东园路至石桥河南侧道路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红线图)。该项目共计征收58户,约4650平方米。其中:住宅47户,非住宅11户。


二、征收实施时间: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1、签约期限: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2个体、搬迁期限:自征收双方签订协议后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定稿(仪政发〔2014〕年检186号个体);


5、《关于调整仪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及相关文件。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只能实行货币补偿: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


2、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4、征收公有(直管、自管)、“非改非”房屋的。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房屋用途的确认


1、以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公房承租人、承租面积以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租赁合同的工商户,以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证明手续为依据;


3、未登记建筑按照《仪征市解放东路房屋征收范围营业执照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四) 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1、由征收年审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江苏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征收部门在发布房屋仪征征收决定的范围内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50%(不含本数)以上户数的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江苏省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4、如协商选定不成,则由征收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送达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仪征解放东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时已经实际作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


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关于调整仪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规定予以补偿。


(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仪征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江苏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3、公有(直管、自管)住宅房屋补偿


对被征收人只实行货币补偿,其中: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参加过房改的公房承租人,以其承租面积中不超过应享受的房改面积,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90%一次性补偿给公房承租人,超出应享受房改面积部分不予补偿,租赁关系解除;


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面积不足应享受面积的,在其承租面积中给予补足,补足面积的部分按照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90%一次性补偿给公房承租人,超出房改面积部分不予补偿,租赁关系解除。


4、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工商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2)经营用房、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办公用房、仓储及其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江苏省的,按1000元计算。


5、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工商。


6、固定设施补助


(1)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2300元/户;


(2)拆除电话补助费:308元/户;


(3)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500元/台;


(5)拆除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7、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


(1)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


(2)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


1.经税务部门核实认可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及完税凭证;


2.经劳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征收上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花名册和参保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月平均利润和职工月工资总额。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 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年审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8、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被征收房屋,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下列比例补偿:


(1)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20%计算。


(2)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年检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40%计算。


(3)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60%计算。


(4)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80%计算。


(5)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100%计算。


(二)重症和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工商户大病、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贫困等情况之一的,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社区证明;


(3)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确认其符合补助条件;


(4)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让房屋交钥匙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


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补助。


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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