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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期(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鉴于近期有顾问公司有股权激励的需求,在认真研读关于有限合伙企业问题及相关现有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事项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法律问题的解答。


一、问:成立合伙企业,是哪些人持股比较合适?现有股东,还是员工?会不会有关联关系?


答: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谁做股普通东的问题,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有分红权力,也不承担企业风险。基于上述情况,一般是普通合伙人是公司控制的人员或者公司股东进行担任,员工一般是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持股,这样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不会分散。不管股东是否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都是关联关系。一和般有限合伙企业不实际经营,只是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是否是关联关系不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


二、问: 期结合我们公司目前的情况,针对我们期目前的一些项目绩效或奖励,能利用合伙企业直接发放么?


答:至于这个问题,要看咱们公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意图是什么,是为了股权激励作为一个持股平台还是作为另外一个经营的主体?


如果是为了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一部分股权(买入或者赠予),其中员工的一部分收入可以以股权分红的形式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给予发放,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名称税,不需要扣企业所得税,员工企业名个税方面由其个人申报纳税。但是咱们公司在转给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之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等相关税负后方可进行分红。这种方式是可以将一些项目绩和效和奖励,现在社保发企业名放问题解决,规避了企业代扣个税的风险,但是增加了企业缴纳企业所得有限税的税,至于哪个更有利,需要实际测算。


如果咱们公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是作为一个经营主体,直接给员工发放绩效和奖励就只能以合作款或者劳务费的形式进行,但是这样可以解决奖金和社保的问合伙题,但是个税还是需要缴纳。而且这样操作有虚假交易之嫌。


三、问:成立合伙企业,怎么帮助我们把目前一些社保、工资发放不合规的地方变合规?


答:其实这个问题在第二个问题谈到了,咱们公司在转给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之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普通负后方可进行分红。这种方式是可以将一些项目绩效和奖励,现在社保发放问题解决,规避了企业代名称扣个税的风险,但是增加了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合伙负,至于哪个更有利,需要实际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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