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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司注册不受经营范围限制(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填)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美宜佳”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5类,其包括“推销(替他人)”,且所述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认为,一方面,被告注册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美宜家百货怎么店)在未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招牌等使用的标识“美宜家”,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商标准,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美宜佳”相比较,二者无明显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两者构成相同;另一方面,被告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目的是通过推销出售他人生产的产品,并从中获得利润,其服务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均与第35类中的推销、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 替他人)相类似。因此,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属于类似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其享有的“美宜佳”商标专用权。原告请限制求商标判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公司注册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被告认为,首先,“经营范围美填宜家”与原告的商标“美宜佳”有一字之差,虽然音相同,但字不同;其填次,被告经营的产品为五金零件,而原告生产经营的为日用品,两者经营范围也不同,不应该构成侵权。



【调解】


关于“美宜佳”:原告通过注册和续展获得“美宜佳”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35类不受,包括:推销(替他人),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内。原告开设的门店已突破20000家,获注册公司得“广怎么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特许奖”和“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前三”。


关于“美宜家”:不受被告开设的百货店,“美宜家”是其字号名称的一部分,被告在门头招牌突出使用“美宜家”,其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等,属个体工商户。


本案的经营范围调解员程堂发老师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了解当事人各自的情况和想法,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司注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限制,被告对商标侵权的意识模糊,调解员对此以案说法,耐心解答,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10000元,原告撤诉。



【评析】


商标的知名度除了以商品的市场份额、使用时间、享有市场声誉作为证据,在实务中还会考虑商标的产品奖项以及报道等,这些证据也许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对商标知名度有潜在的补充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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