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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失败(个税系统调用接口失败)

鲁迅先生在《记念刘和珍君》里有一句系统被广为引用的名言,“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这句话直白地揭露了当时军阀政府文过饰非的黑暗,以及国个税民性恶面的丑陋。放在当今,这句话仍有相当深刻的鞭策作用和引申义,时刻提醒我们不要麻木地去做吃“人血馒头”的愚恶之人。


遗憾的是,先生的这句话起到的不全是正面警醒作用,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这句话成了太多被调用拆迁人心灵上的枷锁——拆迁方是恶的,法律是恶的,律师是恶的,一切都是恶的、不可信任的。这样的“推测”,将许多被拆迁人困在了无援的孤岛上。




上海:动迁配图




有时被拆迁人试图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却屡屡碰壁,不全是因为司法或执法机关中存在“恶”,也有被拆迁人行使救济权利时因缺少专业人士指导,没有找到准确的发力点的可能。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拆迁维权过程中容易导致被拆迁人“碰壁”的那些典型问题。


问题一 敲错门


“踢皮球”是很多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调用中,与行政机关交涉时常常遇到的问题。因广泛存在的反面案例,很多被拆迁人会在自己确实“敲错门”的情况下,误以为是行政机关在推诿责任,困在原地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例如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被拆迁人不知道自己需要的征地拆迁相关材料该向哪个机关获取,加上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工作存在疏漏,被错误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告知正确的信息公开机关,导致被拆迁人误以为行政机关只是在踢皮球,将时间浪费在和错误的对象拉扯上,同时也造成了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被拆迁人在碰钉子之初就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请教,确认究竟是行政机关推诿责任,还是被拆接口迁人自己确实找错了方向。如果是前者,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系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等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是后者,被拆迁人可以更快地找对申请机关,早日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延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重要期限。





问题二 拖时间


我们在上一个问题中提到,被拆迁人很容易在碰钉子、被踢皮球的过程中因时间过度虚耗,错过重要的法律救济程序启动期限。


实践中有很多失败被拆迁人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好几年甚至十余年,等到实在没有办法才试图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维权,但启动相关程序时却被告知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排除个案中因某些法定事由,仍未超过法定期限外,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例确实存在“超期”的征收尴尬状况,其中不乏从案情、证据等角度出发维权成功几率相当大的案件。


为避免这种状况,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不管方式你是否想要延请律师介入维权案件,都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做法律咨询,确认自己有哪些接口救济权利可以行使、何时“过期”。避免权利在自己不知道的时候悄悄“溜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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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不彻底


我们上文提到的,被拆迁人为了能够取得征地拆迁相关信息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结果有两种:其一,如果能够顺利拿到相关信息材料,被拆迁人下一步就要从取得的公开信息中寻找拆迁方的违征收法问题,并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其二,如果申请遇阻,被拆迁人要针对具体情形,进一步针对信息公开相关行政行为进行权利救济,以实现获得需要的信息的诉求。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在走一步看一步的过程中,因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充分,一旦遇挫,就会陷入对依法维权极度不信任、不知该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消极循环中,维权就会停滞不前,最终未能成功争取到合理补偿的,很容易产生失败“依法维权”不可能实现的错误印象。


拆迁维权最忌半途而废。从被拆迁人启动维权方案中的第一项程序开始,拆迁维权机器就已经运转起来,不管前一项维权程序的结果是什么,为了能够到达成功维权的目的地,被拆迁人都要及时做出下一步应对,千万不能让这架机器停下来。



很多人或许疑惑,既然法个税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公民的,那为什么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门槛”那么高,程序那么复杂,上手那么困难,老百姓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


《新约圣经》中有一句话说“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法律也是这样。经过重重复杂而又略显冗长的法律程序的筛选,最终留下的,是在人力所能及范围内能够看到的“正义”。或许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正义”与“完全的正义”还相去甚远,但实践证明,它仍是我们能够找到的,最现实的自我救赎。


基于此,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许就没有那么复杂,也没有那么阴暗,仅仅是方式因为,我们生而为人,仍有局限。而这份力所难及,正是人类不断向前追索、发展的重要动力。


正因为如此,每一位投身法理研究和法学实践的真正的法律人,都值得敬佩;也正因为如此,向致力于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人士求助,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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