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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税后分红(有限合伙人分红)

我公司是合伙人合伙企业甲,由合 伙企业乙与合伙企业丙共同出资成立,乙、丙企业均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现在甲分给乙、丙 即自然人的所得,是合伙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呢?




回复:
亲爱的学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的规合伙人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有限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分红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 此,该企业的红利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只取得是明确了单层级的合伙企业并且合伙人是个人时分红如何处理的问题,但你反映的情况却是该合分红伙企业的合伙人也是合伙企业(第二层级),取得分红如何处理问题。但 84 号文件有合伙一点是明确的,取得投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要单独为合伙人核算。既如此,我们推理一下。
假设企业甲合伙企业取税后得利润 1000 万,按比例各占 50%分给了乙、丙,若乙、丙是自然人合伙人,则按分红缴有限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但这里乙、丙却是实体模式的合伙企业取得,不是自然人。总局并没有明确类似这种情况如何纳税。
接税后着往下延伸,乙、丙分别作为合伙企业,从甲处各取得 500 万投资收益后,也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而要对合伙人单独纳税。由于合伙人属于自然人,这里又有依据了,个人合伙人按分红 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你的问题的得以推理式解决,甲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给乙、丙时,应按 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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