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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公司所在地请客户吃饭?

钱力财税咨询


网上有人教大家尽量不要在公司所在地请客户吃饭,各位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了!

他们的观点是:在公司所在地请客户吃饭,属于招待费用,只有60%可以税前列支,而且招待费总额不能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否则需要纳税调整;如果在外地请客户吃饭,就属于差旅费用,可以全额列支,不受各种比例限制。

这种说法也真是神了。

招待费用是指宴请客户或接待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以及赠送礼品等开支,与在哪里请客户吃饭毫无关系。

差旅费核算的是企业员工在出差旅途中发生的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企业的客户发生的上述费用在咱们公司报销一律属于招待费而不是差旅费!

你公司在杭州,刻意安排客户去广州吃粤菜,不但餐费属于招待费,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也是招待费而不是差旅费!

去外地请客户吃饭,仍然属于招待费,对于避税毫无意义,而且平白无故地额外增加了招待费即交通费、住宿费,完全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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